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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发布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3-06-25 发文单位:--
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2023年6月21日政策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税收优惠,创新创业,公示名单 -
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海警局发布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3-06-12 发文单位:--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渔业)、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事)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警局各海区分局、直属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深远海养殖主要指以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养殖工船等大型渔业装备为主体,以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装备技术为支撑,在深远海进行规模化高效水产养殖的方式。大力发展深远海养殖,对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促进海洋渔业转型升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改善国民膳食结构、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均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等十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落实国家“十四五”海洋、渔业、船舶工业等规划部署,现就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大食物观、向江河湖海要食物的重要讲话精神,拓展深远海养殖空间,推进深远海养殖渔场建设,保障优质水产品供给。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养殖生产经营者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全产业链全环节推动深远海养殖发展。坚持科学布局。合理规划布局深远海养殖,完善政策管理制度,加快形成规范有序的深远海养殖发展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坚持科技引领。推动跨学科联合攻关,加强深远海养殖技术和设施装备研发创新,不断提高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水平。坚持绿色生态。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深远海养殖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产和生态协调发展。坚持安全发展。防范化解生产经营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生物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二、优化养殖空间布局。鼓励发展养殖水体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深远海养殖渔场,其中,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养殖工船原则上布设在低潮位水深不小于20米或离岸10公里以上的海域,重力式网箱布设海域水深不小于15米。从事深远海养殖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要求,在内水和领海开展深远海养殖,要依法申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海域使用权)和《水域滩涂养殖证》。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开展深远海养殖,要符合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空间利用管理要求。依托深远海养殖开展旅游、餐饮、住宿等生产经营活动,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从业许可并接受监管。三、推动全产业链发展。积极围绕装备制造、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和品牌培育等重点环节,促进一二三产业相互融合、协调发展,不断提高产业综合效益。大力推行健康养殖,根据环境承载力,科学确定养殖模式、品种和密度,规范使用国家批准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做精做好水产种业,培育适合深远海养殖的当家品种,鼓励养殖本地种,养殖外来种要科学论证,采取有效防逃措施。积极发展水产品加工流通,加强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健全水产品质量责任体系,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培育区域性优质特色品牌。鼓励创建深远海养殖类型的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远海养殖项目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避让相关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深远海养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使用达标燃料,配备含油污水、养殖废弃物、生活垃圾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要求收集、处理、排放污染物,依法妥善处置弃养弃用深远海养殖装备。五、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依托国家科研计划等项目,加大对深远海养殖科技研发支持,促进产学研用结合。以良种选育、科学防病、高效投饲等核心养殖技术,抗风浪养殖装备、高强度防附着网衣、水下清洗机器人、自动精准投喂、机械化聚鱼收获、产品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等关键设施装备为重点,推动先进养殖技术和装备研发。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相关技术体系及规范标准,提高深远海养殖的安全性和经济性。鼓励在深远海养殖上实现全程机械化生产、智能化管控,开展无人渔场先进养殖系统试验示范。六、落实检验登记要求。养殖工船要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有效的法定检验证书、文书,定期进行营运检验。养殖工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按照养殖渔船进行登记。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建造要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技术要求,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制定规则进行登记。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建立深远海养殖动态台账,及时掌握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基本信息、生产经营状况等,每年6月、12月底前报送农业农村部。七、强化安全生产措施。深远海养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应急预案,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设施装备,以及管理和操作人员,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生产培训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养殖工船生产经营者要落实渔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配齐职务船员,强化进出港报告制度落实,在海上航行、锚泊时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深远海养殖生产经营者要根据气象、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及时撤离所有人员,必要时养殖工船要依法进港或锚地避险。登乘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人员数量不超过核载人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穿着标准救生衣。相关设施装备往返码头等航行行为要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八、健全监管协作机制。建立由同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深远海养殖监督管理工作协作机制,推进产业规范发展。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负责深远海养殖生产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海洋)部门负责深远海养殖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深远海养殖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海事部门负责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渔政执法机构和海警机构分别对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和外侧的水产养殖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海警机构和地方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依职责对深远海养殖用海和生态环境进行监督检查。依托深远海养殖开展的旅游、餐饮、住宿等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监督管理。各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分工,依法查处相应违法行为,加强工作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深远海养殖用海保障,简化审批手续,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部门应当对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选划的养殖区按规定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支持符合要求的各类深远海养殖装备,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加大深远海养殖发展支持力度,重点在设施装备建造、水产种业振兴、重大疫病防控、饲料兽药研发和全产业链培育等方面增加投入,并在信贷、保险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建立政府引导、企业自筹、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健全深远海养殖社会化服务体系。十、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刻领会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深远海养殖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好深远海养殖监督管理工作协作机制作用,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深远海养殖发展经验,按照本意见要求,充分评估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因地制宜制定完善本地区深远海养殖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督促落实机制,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海警局2023年6月3日相关新闻:农业农村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意见》战略规划,节能环保,科技金融,物流,创新创业,资质认定,互联网+,科技成果,科研项目 -
工信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2023—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5-25 发文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各银保监局,各证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有关行业协会:现将《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 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2023—2025年).pdf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023年5月22日科研平台,中小企业发展,民营经济,节能环保,科技金融,--,--,税收优惠,新旧动能转换,创新创业,人才政策,科研项目 -
【科技管理】发布组织开展2023年度苏州市创新联合体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4-25 发文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加快推进创新联合体建设、着力打造产业创新集群的总体部署,持续发挥龙头企业集成牵引优势,大力推进生态融合型创新联合体建设,加速实现空间上集聚、创新上集成,现开展2023年度苏州市创新联合体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对象聚焦全市四大主导产业、16个细分领域及未来产业方向,面向产业重大发展战略需求,支持建设由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开展有组织科研创新,高效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全面支撑产业创新集群融合发展。二、申报条件和类型(一)申报条件1、创新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原则上应为本市注册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世界500强、上市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领军人才企业等,具备较强行业影响力、研发实力和资源整合能力。2、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为同行业企业、知名大学、科研机构、海外离岸创新中心、科技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等,需来源广泛、协同互补,一般不少于6个。3、申报项目能够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促进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快速抢占产业制高点,具有显著发展潜力和引领作用。(二)申报类型1、生态融合型(指南代码:330101)。聚焦产业创新集群发展,长期深耕某一特定垂直领域,配置技术平台、金融资本、高级人才、孵化载体和产业资源等全要素,能够实现集创新-转化-引育-壮大等功能为一体的生态循环。龙头企业应具有强大品牌影响力和市场渠道,一般应已自建孵化载体或产业园,具备聚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的强大能力。2、战略引领型(指南代码:330102)。聚焦国家和省战略需求,针对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由龙头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高校院所、行业组织等单位相关科研人才团队组建联合体,开展协同攻关,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制高点。龙头企业须承担或参与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3、市场驱动型(指南代码:330103)。坚持市场导向,立足于产业补链固链强链要求,围绕产业链供应链薄弱环节,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由链主企业作为联合体总指挥,以关联企业自发组合为主导,运用市场机制整合各方创新资源,开展协同攻关。实施项目应具有广阔市场前景,产生重大经济效益。4、平台支撑型(指南代码:330104)。由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江苏省实验室、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组建的高水平创新团队,引导承担重点产业关键技术瓶颈攻关任务,开展协同创新和开放合作,加快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着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释放发展新动能三、申报流程1、申报方式。申报单位登录苏州市科技局网站(http://kjj.suzhou.gov.cn),点击“科技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进入“苏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或登录“苏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www.szzxzjsb.com),点击“苏州市科技局”图标进入,在线填写《项目基本信息表》,附件上传苏州市创新联合体建设申请表、建设方案、章程(组建协议)等材料,申报单位对项目材料真实性负责。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地申报项目由当地科技部门在网上审查并推荐上报。2、集中受理时间。(1)第一批受理生态融合型创新联合体项目。网上集中受理时间:4月23日-4月27日17:00。(2)第二批受理战略引领型、市场驱动型、平台支撑型创新联合体项目。网上集中受理时间:6月20日-6月30日17:00。四、支持政策本年度根据创新联合体建设基础和运行情况分类分档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根据建设成效在申报市级人才、载体、技术攻关等相关科技项目方面优先给予支持。根据评审结果,择优遴选一批创新联合体纳入培育库,培育期内条件成熟的可资金支持。五、其他事项1、纸质材料(项目基本信息表、苏州市创新联合体建设申请表、建设方案、章程(组建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按序胶装一式两份)于网报截止后三日内交至苏州市双创中心二楼(苏州高新区邓尉路1号)科技评估科,节假日不受理。2、相关联系方式:业务咨询:苏州市科技局合作处65231335材料受理:苏州市科技服务中心科技评估科65241080系统技术支持:苏州市科技服务中心信息科65236208科研平台,战略规划,节能环保,科技金融,新旧动能转换,创新创业,资质认定,互联网+,科技成果,科研项目 -
发文时间:2023-04-25 发文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外贸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对稳增长稳就业、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大力度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确保实现进出口促稳提质目标任务,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贸易促进拓展市场(一)优化重点展会供采对接。推动国内线下展会全面恢复。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重点展会。支持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优化展区设置和参展企业结构,常态化运营线上平台。各地方和贸促机构、商协会进一步加大对外贸企业参加各类境外展会的支持力度,加强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持续培育境外自办展会、扩大办展规模。(二)便利跨境商务人员往来。加强对外沟通,提高APEC商务旅行卡办理效率,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其他国家畅通我商务人员申办签证渠道、提高办理效率。继续为境外客商办理来华签证提供便利。研究优化远端检测措施。尽快推进国际客运航班特别是国内重点航空枢纽的国际客运航班稳妥有序恢复,推动中外航空公司复航增班,更好为商务人员往来提供航空运输保障。(三)加强拓市场服务保障。我驻外使领馆通过完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推介重点展会等举措,创造更多贸易机会,加大对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外贸企业开拓市场的支持力度。发挥贸促机构驻外代表处作用,做好信息咨询、企业对接、商事法律等方面服务。发布相关国别贸易指南,想方设法稳住对发达经济体出口,引导企业深入开拓发展中国家市场和东盟等区域市场。支持外贸大省发挥好稳外贸主力军作用。二、稳定和扩大重点产品进出口规模(四)培育汽车出口优势。各地方、商协会组织汽车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引导汽车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中长期协议。鼓励中资银行及其境外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汽车企业在海外提供金融支持。各地方进一步支持汽车企业建立和完善国际营销服务体系,提升在海外开展品牌宣传、展示销售、售后服务方面的能力。(五)提升大型成套设备企业的国际合作水平。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更好服务大型成套设备项目。金融机构在加强风险防控基础上,统筹考虑项目具体情况,保障大型成套设备项目合理资金需求。鼓励各地方通过开展招聘服务等方式,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加强岗位技能培训,确保履约交付,推动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六)扩大先进技术设备进口。加快修订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进一步提高进口贴息政策精准性,引导企业扩大国内短缺的先进技术设备进口。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七)用足用好中央财政资金政策。开展第二批外经贸提质增效示范工作。研究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二期。(八)加大进出口信贷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中西部地区分支机构在贸易融资、结算等业务方面的服务能力。鼓励银行和保险机构扩大保单融资增信合作,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加大资源倾斜,积极满足中小微企业外贸融资需求。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外贸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九)更好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加大对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加快拓展产业链承保,进一步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承保覆盖面,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十)优化跨境结算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完善外汇衍生品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进一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更好满足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和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支持各地方加强政策宣介、优化公共服务,推动银企精准对接、企业充分享惠。四、加快对外贸易创新发展(十一)稳定和提升加工贸易。强化用工、用能、信贷等要素保障,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东北地区梯度转移,促进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新认定一批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办好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支持东中西部产业交流对接。加快推进一批“两头在外”重点保税维修试点项目落地,强化全生命周期服务保障。(十二)完善边境贸易支持政策。做大沿边省份对外贸易。有力有序推进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工作。探索建设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数据监测平台。修订出台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优化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增加自周边国家进口。(十三)推进贸易数字化。支持大型外贸企业运用新技术自建数字平台,培育服务中小微外贸企业的第三方综合数字化解决方案供应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全球贸易数字化领航区发展,加快贸易全链条数字化赋能,充分发挥先行示范效应,适时总结发展经验。在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区,2023—2025年每年遴选5—10个数字化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并推广应用。(十四)发展绿色贸易。指导商协会等行业组织制订外贸产品绿色低碳标准,支持相关产品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培训,增强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意识和能力。(十五)推动跨境电商健康持续创新发展。支持外贸企业通过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拓展销售渠道、培育自主品牌。鼓励各地方结合产业和禀赋优势,创新建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积极发展“跨境电商+产业带”模式,带动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加快出台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引导跨境电商企业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建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并发挥好其作用,指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相关税收政策措施。持续完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考核评估机制,做好评估结果应用,充分发挥优秀试点示范引领作用。五、优化外贸发展环境(十六)妥善应对国外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加强对地方和外贸企业的培训指导,对受影响的重点实体帮扶纾困。发挥好预警体系和法律服务机制作用,支持各级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和预警点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帮助企业积极应对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发挥贸促机构作用,做好风险评估和排查。(十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深入推进“单一窗口”建设,扩大“联动接卸”、“船边直提”等措施应用范围,提高货物流转效率。稳步实施多元化税收担保,助力企业减负增效。加大对外贸企业的信用培育力度,使更多符合认证标准的外贸企业成为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推动实现出口退税申报报关单、发票“免填报”,更好服务广大外贸企业。各地方做好供需对接和统筹调度,健全应急运力储备,完善应急预案,保障外贸货物高效畅通运输。提升口岸通关效率、强化疏导分流、补齐通道短板、提升口岸过货能力。(十八)更好发挥自由贸易协定效能。高质量实施已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编发重点行业应用指南,深入开展《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专题培训,组织论坛等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加强地方和企业经验分享,提高对企业的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自由贸易协定的综合利用率。鼓励和指导地方组织面向RCEP等自由贸易伙伴的贸易促进活动。六、加强组织实施各地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工作,全力实现进出口促稳提质目标任务。鼓励各地方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增强政策协同效应。商务部要会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跟踪外贸运行情况,分析形势变化,针对不同领域实际问题,不断充实、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协作配合和政策指导,实施好稳外贸政策组合拳,帮助企业稳订单拓市场。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4月11日中小企业发展,民营经济,节能环保,--,创新创业 -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吉林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破茧成蝶”金融服务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4-17 发文单位:--
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破茧成蝶”金融服务方案》的通知发布时间:2023-02-2814:40:00来源:吉林省科技厅字体显示:小中大吉林银行总行各部门、各分行,长春科技支行,各市(州)科技局,长白山管委会教育科技局,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科技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科技局,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培育孵化更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全力支持我省经济发展,现围绕省科技厅出台的《吉林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破茧成蝶”专项行动方案》,结合吉林银行产品体系及服务措施,制定《吉林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破茧成蝶”金融服务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2月28日varfile_appendix="吉林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破茧成蝶”金融服务方案.docx";if(file_appendix!=""){document.write("附件:");}附件:吉林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破茧成蝶”金融服务方案.docx附件-科技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营销进展情况表.xls吉林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破茧成蝶”金融服务方案.docx中小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科技金融,创新创业,资质认定,公示名单,科技成果 -
发文时间:2023-03-29 发文单位:--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政策【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活动范围【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适用活动】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三、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优惠内容】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四、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判定标准】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会计核算与管理【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优惠内容】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3)》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29 发文单位:--
国知发运字〔20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现将《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3)》,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3月23日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要求,进一步做好2023年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工作指引。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总抓手,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扎实推动知识产权事业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在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关键基础性作用,更好适应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内在需要,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二)主要目标。2023年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任务扎实推进,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显著增强,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国际合作和竞争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保障。——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审查质量保障和业务指导机制更加健全高效,审查工作实现智能化升级,知识产权审查授权质量和效率持续提升,支持高价值发明专利创造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审查机制更加完善有效。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到16个月,结案准确率达93%以上。一般情形商标注册周期稳定在7个月,商标实质审查抽检合格率在97%以上。——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与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更加深度融合,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机制更加完善,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持续提升。专利商标质押普惠面进一步扩大,质押融资金额和惠及中小企业数量均增长10%以上。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稳步提高,商标品牌和地理标志产品价值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更加凸显。——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更加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布局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持续深化,行政与司法协同、政府与社会合力的治理机制不断完善。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持续推进,专利商标执法业务指导不断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更加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保持较高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更加完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深入推进,局省市协同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巩固,扎实推动“一省一策”共建知识产权强省、“一市一案”建强市、“一县一品”建强县,打造一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样板。引导企业强化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和标准化建设,加快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强企。——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普惠化、多层次、多元化、专业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更加丰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建设有序推进,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管理机制持续完善,公共服务数字化支撑作用显著提升。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环境日趋完善,高质量、多元化、国际化服务供给持续扩大,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二、坚持质量导向,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指标引领(一)发挥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指标引导作用。充分发挥高价值发明专利指标评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常态化开展申请量统计中非正常专利申请扣除工作,引导各地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政绩观,追求理性的繁荣,培育更多高价值核心专利。配合做好国家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专利质量统计工作。(战略规划司、保护司、运用促进司、专利局审业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突出质量导向,严把知识产权审查授权关,从源头上抓好质量控制,兜住高质量发展的底线。(专利局审业部、商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认真落实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任务,积极做好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评价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公共服务司负责)(二)落实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指标要求。继续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保护司、专利局审业部负责)全领域深化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重点治理商标囤积。(商标局负责)各地要树牢高质量发展理念,把质量作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生命线,按照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设计、优化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指标,扎实推动知识产权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积极配合做好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相关数据采集、统计汇总和分析预测等工作。(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三、聚焦重点任务,完善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三)加强法治保障和宏观政策储备。配合司法部推动完成《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完成《专利审查指南》适应性修改。推进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新一轮修改。推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修改。做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工作,形成地理标志条例草案。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制度修订调研论证。制定特定领域的商标注册申请和使用系列指引。(条法司负责)制定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实施方案。(保护司负责)探索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登记制度。(条法司、战略规划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形势,加强调查研究和智库建设,聚焦知识产权领域共性问题和普遍诉求,研究提出有利于稳预期、提信心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建议。(办公室、人事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深入实施《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加强部门协同联动,促进行政、司法、仲裁、调解工作衔接。持续加强执法指导,出台相关标准、规范和工作指南,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业技术支撑。制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高标准建设首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完成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遴选。优化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流程,深化专利侵权纠纷规范化建设试点,加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高水平建设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加强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程。持续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深入推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建设。(保护司负责)(五)完善知识产权运用促进政策。落实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政策。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和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国际标准实施试点,发布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国家标准。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险相关政策,打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组合拳。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全面落地,推广《专利评估指引》国家标准,做好专利许可费率统计发布。深入实施转化专项计划,启动实施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专利声明制度试点。大力培育和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推进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工作。启动实施“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深入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推动实施“地理标志品牌+”专项计划,助推品牌经济和特色经济发展。以效益为导向做好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运用促进司负责)(六)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行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推动更多政务服务“网上办”“掌上查”。深入开展“减证便民”服务,编制知识产权证明事项清单,扩大电子证照共享应用和告知承诺实施范围。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持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建立中西部地区公共服务帮扶机制。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城市建设,发挥专利和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公共服务职能作用。完善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管理机制,健全资源目录。扩大专利权评价报告电商平台共享试点范围。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立项建设。优化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公共服务系统和外观设计专利检索公共服务系统,升级公共服务网。继续举办专利检索分析大赛,打造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品牌。(公共服务司负责)(七)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统筹抓好《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任务落实。聚焦重点领域,为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四链”深度融合提供知识产权专业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向先进制造业集群汇聚。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优化升级,加快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主体培育行动。做好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重新备案工作,优化完善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信用评价。充分发挥行业高质量发展数据底座平台作用,提升专利导航、标准推广数字化服务水平。推进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人才培养体系,加强代理从业人员能力建设。推动设立知识产权服务业研究基地。(运用促进司负责)(八)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竞争。办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50周年系列活动,深化国际合作交流,进一步提升在多边平台的影响力。积极推进多边规则制定和完善,积极参与外观设计法条约、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保护合作磋商。持续推进中欧、中瑞地理标志交流。深度参与中美欧日韩五局合作。加强与东盟、中亚等周边地区多双边合作交流。健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加强巩固和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合作网络。(国际合作司负责)四、强化监测分析,巩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统计基础(九)加强知识产权统计监测发布。继续推动知识产权统计数据纳入国民经济主要数据进行公布,围绕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开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绿色低碳技术专利统计监测,推动相关指标纳入国家统计监测体系。加强《纲要》和《规划》指标动态监测评估,扎实推进知识产权高价值专利、海外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贸易等重点环节统计监测,做好统计数据的形势分析和发布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战略规划司、运用促进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要结合实际发展,不断优化完善本地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纲要》和《规划》指标统计监测和评估工作。(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十)完善知识产权质量统计监测反馈。强化知识产权申请质量统计监测和反馈,加强知识产权申请运行形势分析,加大知识产权统计数据提供力度,及时反馈统计监测数据,引导地方重视统计数据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升地方统计工作能力,推动质量统计监测关口前移到地方。(战略规划司负责)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知识产权统计数据,并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相关数据进行原因分析,及时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五、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出台相关配套细则和政策举措,抓好工作落实,于2023年12月15日前将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成效以纸件和电子件形式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附件:2023年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任务清单知识产权 -
发文时间:2023-03-27 发文单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3月26日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3-03-2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5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3月27日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 -
发文时间:2023-03-27 发文单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3月26日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创新创业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制造业提质降本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24 发文单位:--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促进制造业提质降本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2月25日促进制造业提质降本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引导经营主体强信心、稳定社会预期,促进制造业提质降本,提出如下措施:一、大力开拓市场1.拓展国内国际市场空间。组织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新材料等产业链供应链“百场对接”活动,发挥产业链龙头企业网络供应链平台作用,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以下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县(市、区)政府,不再单独列出〕对企业参加省统一组织的线下境外展、境外经贸对接活动,给予展位费最高80%、人员国际机票费最高70%支持。对上年度进出口6500万美元以上重点企业和省级出口品牌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展会的给予展位费最高80%支持,单个企业最高60万元,其中单个展会最高5万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探索深化关税保证保险、银行保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等多元化税收担保改革。(牵头单位:合肥海关)2.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采购人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责任,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提高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比例至40%以上。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中小企业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降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比例,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继续执行取消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政策。(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3.鼓励推广应用国产产品。对已经取得研发突破、具备生产能力、处在市场推广期的高端装备、新材料、医疗器械等国产产品,鼓励通过保险补偿、示范推广等手段,给予推广应用。(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推动龙头企业建立同准备份、降准备份机制,形成必要的产业备份系统。(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二、加强要素保障4.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推广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无还本续贷等贷款产品和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对短期偿付压力较大但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在风险可控、自主协商的基础上,予以贷款展期、延期还本付息等支持;对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但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有望恢复的企业,给予增量贷款。(牵头单位:安徽银保监局,配合单位: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支持各地继续安排续贷过桥资金,简化办理流程,降低转贷费率。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制度,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信用担保集团)5.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推进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与“皖企通”有效集成,完善担保、保险、基金等配套服务功能,打造政银企服务主平台。(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省数据资源局、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推广“亩均英雄贷”等金融服务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开辟绿色通道,扩大总量供给,对亩均效益A类企业可给予纯信用贷款,对“亩均英雄白名单”企业可给予中长期贷款支持。(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鼓励金融机构对“纳税信用绿卡”主体放开“税融通”额度5倍上限,给予信贷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省税务局、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推广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引导有意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进一步降低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6.加强产业基金支持。充分发挥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作用,推动政府基金和市场化基金联动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助力制造业提质降本。对实际总投资20亿元以上、引领发展方向、具有先发优势、填补省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以及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化和产业公共服务项目,各地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鼓励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依规优先进行股权投资。(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7.优化企业用地配置。鼓励各地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全面推进开发园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鼓励企业盘活利用现有用地。(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商务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对符合城乡规划、环保等要求的工业项目,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8.强化能源保障协调。推动落实水电气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零投资”政策,鼓励各地推进大用户直供气,落实用气量价挂钩政策。完善水电气收费清单制。持续深化电力市场改革,扩大工商业电力交易规模。加强电力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科学实施负荷管理,合理安排错避峰用电,保障企业合理需求。(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能源局)鼓励银行创新开展国内信用证电费结算业务,减少企业电费现金支出。(牵头单位:安徽银保监局,配合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能源管控信息化建设,提高能源管理水平。(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9.加大产业人才引进力度。实施“卓越工程师”集聚行动,在省属高校实施创新团队项目100项左右。(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大力培养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对引进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的海外工程师,给予用人单位最高100万元薪酬资助。(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探索人才引育用留新模式。(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委人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鼓励商协会联合创业类组织、创投机构举办全国性、区域性创新创业大赛,发掘、培育、引进创新型人才和团队。(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民政厅等)10.加强用工服务。鼓励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高校举办省内企业专场招聘会,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精准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工业企业实施稳岗返还政策,调整优化返还比例,对中小微企业继续实施“免报直发”。(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支持企业开展“共享用工”等措施解决临时性补充用工问题。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中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11.做好企业员工住房保障。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鼓励产业园区统筹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超出自身需求的,鼓励其向周边中小企业员工开放入住,租金参照同等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三、减轻企业负担12.缓解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开展大宗商品价格监测,畅通线上线下价格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大宗商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对中小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给予适当补贴。(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安徽证监局)13.加快物流提速降费。加快发展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到2025年,国家级物流枢纽达到5个左右,省级示范物流园区达到50个以上。支持物流企业为制造企业量身定做供应链管理库存、线边物流、供应链一体化服务等物流解决方案,促进物流业与制造业创新融合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加快多式联运发展,推进30个左右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新培育2个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持续降低综合运价水平。(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进出合肥港、芜湖港、蚌埠港、安庆港、马鞍山港和服务合肥国际陆港中欧、中亚班列的合法装载ETC套装集装箱运输车辆,在规定的高速公路收费站点按批复收费标准的50%收取通行费。继续执行船闸收费下降10%政策。(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14.支持仓储配套设施建设。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型显示等省重大产业项目在落实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求,按照规划集中建设危化品仓库。探索完善支持重点产业必需的相关仓储设施建设的措施。(牵头单位:省应急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对海外仓建设和运营的支持力度。优化海关备案流程,加强中欧、中亚班列运输组织,支持海外仓出口货物运输。(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合肥海关、安徽银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15.规范中介服务。坚决整治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借助行政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行为。全面实施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管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中介服务收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资源局,配合单位: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16.进一步减免涉企收费。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继续按90%征收。(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税务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继续执行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阶段性降低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药监局、省税务局)在2022年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的基础上,鼓励各通信运营商加大对中小企业上云资费优惠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通信管理局)17.建立涉企收费监测基层联系点制度。在省内规上企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中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市场主体开展涉企收费监测联系工作,准确掌握市场主体缴费负担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涉企违规收费问题线索,并向各类市场主体推送涉企收费政策。(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18.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行为。持续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加强招投标全链条监管。取消各地违规设置的供应商备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督促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19.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持续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大型企业不得滥用商业汇票等变相占用中小企业资金。(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四、推动供给侧提质20.有效对接保障企业创新需求。加强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企业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重大产学研项目合作,通过“揭榜挂帅”“赛马”“定向委托”等方式,每年实施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200项左右。(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持续加大高校和大型国有企业以非营利方式开放实验室的力度,为企业利用实验室资源开展质量检验、研发测试、标准验证等活动创造条件。(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国资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支持企业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充分发挥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相关企业专利申请提供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服务。(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市场监管局)21.支持企业产品创新。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战略和安徽工业精品培育行动计划,每年培育“三品”示范企业100户以上、安徽工业精品100个以上、省级新产品500个以上。(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支持技术成果首次商业化应用,每年培育“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分别为200个、40个、100个左右。(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加大政府采购首购、订购等力度,实行“三首”产品优先采购政策,促进其应用,其他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参照执行。(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2.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应用。支持各地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及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对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诊断,省级层面根据企业诊断业务量和效果给予一定补助。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为我省制造业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鼓励服务商牵头建立“行业大脑”,推广行业应用场景和典型案例,省级层面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加大通过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广应用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力度,根据企业实际使用量和生命周期、使用效果等,采取后补助方式对平台给予一定补助。(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23.推动企业管理提升。借鉴先发地区实施企业现代化管理评价工作经验,指导相关专业机构,建立企业管理评价体系、机制和标准,由各县(市、区)组织对规上工业企业开展评价,到2025年前实现亩均效益A、B类企业评价全覆盖。建立企业管理提升帮扶需求清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管理诊断服务。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鼓励企业导入卓越绩效模式,全面加强质量管理。(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省企联)依据管理评价结果,建立省级企业管理提升培育库。在管理优秀的企业中,每年认定一批省级标杆企业。积极推荐省级标杆企业参与政府质量奖等评奖评优活动,并在“新徽商”培训工程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鼓励省级标杆企业积极争创中国质量奖。择优推广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探索开展“管理提升券”工作,鼓励市县给予支持。(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省企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持续深化“一改两为”、全面提升工作效能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力度,常态化开展调研,加强企业成本监测,做好政策落实跟踪评估,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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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20 发文单位:--
国科发奖〔2023〕11号各有关单位:为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规范健康发展,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科技部2023年2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规范健康发展,提高社会科技奖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科技奖指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称设奖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设立,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奖:(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二)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评选、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各类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三)属于比赛竞赛类、展览展会类、信息发布类的评选;(四)以本单位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评选;(五)以选树宣传先进典型为目的的评选。仅以科技管理、科技服务和图书、期刊、专利、产品、视听作品等为对象的评选,以及与科学技术不直接相关的奖励活动,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第五条社会科技奖应当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科学家精神,遵循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走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道路。(一)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突出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二)坚持学术性、荣誉性,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三)坚持“谁办奖、谁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第六条面向全国或者跨国(境)的社会科技奖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等协助做好有关工作。面向区域的社会科技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咨询委员会,支撑社会科技奖的监督管理决策。第二章奖励设立第七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支持在重点学科和关键领域创设高水平、专业化的奖项,鼓励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基础和前沿领域研究人员设立奖项。设奖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第八条设奖者应当委托一家具备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能力和条件的非营利法人作为承办机构。设奖者为境内非营利法人的,可自行承办。设奖者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应当委托境内非营利法人承办,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承办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熟悉科学技术奖励所涉学科和行业领域发展态势;(二)在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三)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承办机构负责社会科技奖的日常管理、评审组织等事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委托第三方承办或者合作承办。第九条设奖者或者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设立科学技术奖有关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书面报告原则上应当包含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等对设奖的指导意见和建议情况,并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奖目的以及必要性、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范围与对象、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二)与已有同类社会科技奖的差异说明。第十条社会科技奖应当制订奖励章程,树立正确价值导向,强调奖项学术性和荣誉性,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并明确以下事项:(一)设奖目的、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二)奖励范围与对象;(三)奖项设置、评审标准、授奖数量等;(四)组织机构、受理方式和评审机制等;(五)奖励方式;(六)争议处理方式;(七)撤销机制和罚则等。第十一条奖励名称应当符合设奖宗旨,与承办机构性质相适应,科学、确切、简洁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冠以“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国际”、“世界”以及类似含义字样,名称中带有上述字样的组织设奖并在奖励名称中使用组织名称的,应当使用全称;(二)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国际知名科技奖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三)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权益,以组织名称、自然人姓名以及商标、商号等冠名的,应当取得合法授权;(四)以功勋荣誉获得者(“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友谊勋章”等勋章获得者,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授予的荣誉称号获得者)姓名冠名的,还应当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二条社会科技奖应当具有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规模,在奖励活动中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任何费用。资金使用应当相对独立,专款专用。第十三条社会科技奖应当科学设置,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承办机构在同一学科或者行业领域承办的奖励,应当做好统筹设计,注重精简规范;(二)下设子奖项不得超过一级,各子奖项间应当界限清晰;(三)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得超过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四)按照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授奖数量和比例,合理设置不同奖励等级授奖数量。第三章奖励运行第十四条承办机构应当通过固定网站或者其他公开渠道如实公开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励章程、办公场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第十五条承办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奖励受理、评审、监督等机制,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保密审查机制,通过不涉密承诺等方式,确保不得受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参评社会科技奖。第十七条承办机构应当在奖励活动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分类评价,完善同行评议,遵循科技伦理规范,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承办机构应当设立由精通相关学科或者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科学道德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开展奖励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不得利用奖励评审牟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八条社会科技奖应当坚持公开授奖制度,鼓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授奖前应当征得拟授奖对象的同意。第十九条社会科技奖宣传应当以促进学科发展或者行业科技进步、推动提升公民科学素养等为目的,强化荣誉导向。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第二十条社会科技奖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项设置、授奖数量和奖励周期等重大事项,承办机构原则上应当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等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后,及时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的变更材料。第二十一条社会科技奖决定停办,承办机构应当在停办时主动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第四章指导服务第二十二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提供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推动社会科技奖规范化发展。第二十三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具备一定科技评审力量、资金实力和组织保障的社会科技奖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培育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奖项。第二十四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鼓励代表性较强、影响力较大的社会科技奖承办机构共同制定发布社会科技奖设立和运行团体标准,引导推动行业自律。第二十五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书面报告情况,编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社会科技奖目录,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后,在统一的社会科技奖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目录。社会科技奖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六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运行规范、社会影响力大、业内认可度高的社会科技奖适时组织重点宣传或者专题报道,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过定期评价和及时监督相结合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公开举报受理渠道,接受监督举报,发挥社会监督、公众监督、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第二十八条承办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社会科技奖活动开展情况。第二十九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科技奖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第三十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发现的异常甚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提请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实施部门联合惩戒,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一)未按照要求提交变更报告、年度报告的;(二)未按照要求进行奖励信息公开的;(三)未按照奖励章程开展奖励活动的;(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从社会科技奖目录移除、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等处理。(一)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情形,拒不整改的;(二)存在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的;(三)违法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第三十三条以科学技术奖名义设立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奖励活动,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技奖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照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整改。中小企业发展,资质认定,科技,科研项目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北京互联网3.0产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17 发文单位:--
京科发〔2023〕21号各有关单位:为推动北京互联网3.0产业创新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动北京互联网3.0产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方案(2023-2025年)》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3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推动北京互联网3.0产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方案(2023-2025年)互联网3.0作为未来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新形态,在虚拟现实、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推动下正加速发展,将对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以及社会经济形态带来变革性影响。为紧抓新一轮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机遇,推动北京互联网3.0产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统领,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紧抓互联网3.0产业变革机遇,加强统筹规划和战略布局,夯实硬科技底座,为北京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提供支撑。二、工作原则创新引领,突破关键。集聚高校及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研发中心等研发力量,围绕互联网3.0基础设施层与交互终端层,推动底层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企业主导,协同发展。引导领军企业发挥集聚带动作用,吸引中小企业及行业优势团队,共同推动共性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促进技术研发成果迭代熟化,加快推进产品和服务商业化进程,带动创新链、产业链协同发展。场景示范,推广应用。充分利用本市在智慧城市、虚拟现实等产业方面的资源优势,打造“互联网3.0+城市”“互联网3.0+工业”“互联网3.0+产业”“互联网3.0+消费”等标杆应用场景,形成示范带动效应。政府搭台,涵养生态。通过设立投资基金、建设产业创新联合体和产业集聚区等,提升产业服务能力,加速企业集聚;举办前沿大赛,发现并吸引一批优势资源落地北京;借助国际性展会平台,加强国产技术及成果的宣传推广,提高北京互联网3.0的国际影响力;开展互联网3.0风险监管与治理体系研究,加强新兴监管技术应用,提升对虚拟世界监管和治理的智能化水平,逐步构建协同创新、健康发展的产业生态。三、工作目标紧抓新一轮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机遇,以自主创新为驱动、以平台支撑为保障、以应用示范为牵引,带动国产软硬件技术协同创新发展,推动北京率先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互联网3.0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高地。力争未来3年,突破一批互联网3.0底层关键核心技术,加快国产化替代进程;搭建一批共性技术支撑平台,加强国产技术协同创新;推动建设一批“互联网3.0+”标杆应用场景,加快国产技术迭代成熟;积极培育创新生态,探索建立监管与治理体系,保障产业健康发展。四、重点任务(一)推动底层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互联网3.0基础设施层与交互终端层,加快突破人工智能、区块链、高性能计算芯片、通信网络、XR终端和内容制作等领域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支撑互联网3.0场景应用和产业发展。1.人工智能。支持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技术发展,基于AI大模型、深度合成等技术,实现文本、图像、视频的自动生成,丰富互联网3.0的内容生态;支持开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3D建模技术研发,实现3D模型构建的流程自动化及批量生产,提高3D模型精度,提升互联网3.0的内容制作效率;支持多模态智能交互技术发展,研发智能语音识别、对话管理、情感识别、动作捕捉等核心技术,增强虚实交互的智能化体验。2.区块链。支持开展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身份、数字监管等技术研发,支撑构建互联网3.0可信虚拟系统;支持开展区块链存证确权、隐私保护、跨链协同、数据标识等技术研发,实现互联网3.0的互联互通互认,保护数据安全与隐私;支持研究面向互联网3.0的智能合约技术,灵活支撑各类应用场景的可编程开发,提升互联网3.0场景的适应性和灵活度。3.高性能计算芯片。支持全功能GPU、CPU、移动端计算芯片自主研发和迭代,提升图形图像建模、渲染等环节计算处理能力;支持存算一体芯片、高端模拟芯片等技术攻关,提升边缘端感知计算能力;前瞻布局新型软硬件协同渲染技术研究,支持开展国产GPGPU、ASIC等芯片与可微渲染、神经渲染等渲染技术协同攻关。4.通信网络。支持开展无线网络智简传输、云化虚拟化、分布式MIMO等下一代网络关键技术研究,提升网络对新场景、新业务的灵活支持能力;支持探索网络和计算、AI等一体融合,搭建开发灵活的云化无线网络试验平台,提升底层通信技术的支撑能力。5.XR终端。推进MEMS激光扫描投影、MicroLED等下一代微显示技术开发,加快折叠光路镜头、衍射光波导等光学器件的技术攻关与规模化量产,加强体全息、超表面等前沿技术探索,推动近眼显示向高分辨、大视角、轻量化等方向发展;推进高精度高鲁棒性的由内向外(inside-out)追踪定位、环境三维重建等技术升级,加快高效率自然化的手势识别、眼动追踪等多模态交互技术创新;推动XR操作系统核心链路关键技术研发,强化沉浸式感知交互体验。6.内容制作。支持3D渲染引擎研发,突破高性能并行渲染、分块式延迟渲染、光线追踪等技术,实现大规模高质量低延时渲染、多平台运行;推动3D空间音频渲染技术研究,研发沉浸式空间音频制作工具、实时渲染工具等;研发基于AI的低代码开发软件,降低互联网3.0内容制作门槛;支持开展3D空间快速扫描和重建技术攻关,推出面向普通用户的低成本、快速扫描和真实重构的拍摄设备。(二)推动共性技术支撑平台建设聚焦互联网3.0平台工具层,围绕异构软硬件计算、内容制作、数字资产流通、光学器件加工等互联网3.0发展共性需求,整合本市优势研发力量,建设一批共性技术支撑平台,加速国产关键核心技术协同创新。7.异构软硬件计算平台。面向互联网3.0沉浸式场景运行、内容制作等需求,推动构建异构软硬件计算平台,支持图形渲染与物理仿真、AI训练与推理、大数据分析等,带动国产异构软硬件的迭代优化,为互联网3.0产业发展提供软硬件协同支撑。8.3D渲染平台。面向3D数字内容制作和呈现等需求,推动建设3D渲染引擎服务平台。突破端云协同渲染、实时渲染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场景化3D数字内容生产工具,实现建模、国产图形引擎、低代码开发等工具和软件的集成,支持高质量、大规模3D数字内容的渲染,推动形成图形图像相关通用技术标准,带动国产3D渲染、建模等工具软件的优化迭代。9.数字资产流通服务平台。搭建基于长安链·协作网络的数字可信技术支撑平台,依法探索可信身份、可信存证、可信数据、可信跨链、数据标识及隐私计算等服务;研究开发数字资产登记、托管、评估等功能;依法依规开展数据分级分类、数字资产登记发行等相关监管政策研究,探索构建互联网3.0经济体系监管和治理模式。10.光场成像计算平台。面向虚拟数字人/物高效创建的需求,搭建光场成像计算平台。建设大型光场成像系统,构建大规模光场数据库和人脸体型库,支撑一体化光场相机、多孔径光场成像、计算摄像解算算法、可渲染模型高效生成以及相关的AI渲染、数据压缩等技术的研发、测试。面向全国相关机构开放开源数据库和公共服务平台,支持高效虚拟内容生成与制作,带动光学成像、渲染、传输等上下游产业链技术和产品的迭代成熟。11.光学器件加工平台。面向光学器件以切削磨抛为主的精密加工和以光刻为主的微纳加工需求,建设光学器件加工平台。建设光学精密加工平台,加强超高精度磨抛、光学镀膜、光学检测等工艺环节技术研究,支撑自由曲面、阵列光波导、折叠光路等工艺迭代优化。建设微纳光学加工平台,围绕电子束曝光、离子束刻蚀等衍射光波导器件核心工艺,突破高长径比、高精度、大面积加工等微纳加工瓶颈技术,加速衍射光波导技术成果转化落地。(三)推动“互联网3.0+”应用场景建设依托本市资源优势及特色,加强市区联动和资源整合,围绕城市、工业、产业、消费等领域,建设一批典型应用场景,形成一批标杆工程,带动国产技术的应用验证与优化迭代,引领未来产业发展方向。12.互联网3.0+城市。推动虚拟现实、人工智能、区块链、数字孪生等技术在城市服务管理场景中的应用,打造一批具有沉浸感知、虚实融合、智能交互的示范应用场景。持续推动城市操作系统创制工程实施,加速空间计算操作系统关键技术攻关和体系验证,在海淀区百万平米试点场景基础上持续完善、拓展。建设城市时空编码体系,实现对真实世界中空间实体的数字资产统一编码管理。13.互联网3.0+工业。推动AR/VR、数字孪生、虚拟仿真、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辅助设计、虚拟装配、远程协作、仿真实训等场景中的应用,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行业解决方案。推动建设示范应用中心、创新合作中心、产业基础共性技术中心及标准化组织等,完善互联网3.0+工业的产业生态。加强工业软件技术攻关,鼓励拥有核心应用场景的企业加快完成技术沉淀和对外开放,推动构建数智化工业应用生态。14.互联网3.0+产业。发挥北京在文化、医疗、会展等领域资源优势,加快推动AR/VR、3D场景重建、虚拟仿真等技术的示范应用,推动形成一批具有北京特色、示范性强、经济效益好的标杆应用案例。同时,加大技术攻关和企业培育力度,培育一批行业领先的解决方案提供商,不断壮大产业发展规模。15.互联网3.0+消费。聚焦社交娱乐、科幻影视等产业,推动在首钢园、法海寺、模式口、工体、国贸、三里屯等重点区域,打造沉浸式数字空间、展示体验馆、主题乐园、商业创新示范中心等,建设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标杆场景,提升消费者的参与度和体验感,培育数字经济消费服务新业态。(四)推动互联网3.0创新生态建设围绕互联网3.0创新生态构建,进一步加强产业创新服务,通过组建产业创新联合体、设立互联网3.0投资基金、培育内容生态、推动产业集聚、举办前沿大赛等方式,逐步培育北京互联网3.0创新生态。16.产业创新联合体。发挥领军企业对产业的带动作用,吸引“政产学研资用”等多方主体参与,形成互联网3.0产业创新联合体。灵活采用“一产多盟”“一产多体”等形式开展创新服务,促进上下游资源要素整合融通,推动技术、产业、市场、政策等协同发力,加快行业标准体系和自主生态建设。17.互联网3.0投资基金。推动在本市科技创新母基金下设立互联网3.0投资子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产业培育;在政府基金引导下,形成“头部投融资机构主动领投、社会资本积极跟投”的局面,为本市互联网3.0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支持互联网3.0创新项目研究和企业发展;建立为互联网3.0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服务机制,鼓励优势企业上市融资。18.互联网3.0内容生态。发挥重点区域的属地作用,规划互联网3.0场景落地空间,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围绕场景开展数字内容创新,探索数字内容在不同应用场景间的互认互通。提升数字内容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探索知识产权在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中的有机整合。加强对互联网3.0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培育工作。19.产业集聚区。依托石景山区、通州区等场景资源优势,在科幻、体育、文化、旅游等领域打造一批典型应用场景,带动国产软硬件创新发展,推动形成产业聚集;发挥海淀区、朝阳区创新资源优势,通过产学研合作、建立孵化器、设立联合基金等方式,加强关键技术研究、创新产品应用、企业孵化等,加快培育一批互联网3.0领域优势创新企业。20.前沿大赛。聚焦前沿科技与应用创新,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互联网3.0创新创业大赛,在中关村国际前沿科技创新大赛中开设XR终端等互联网3.0核心技术专场,发现并吸引一批具备潜力的企业、项目、人才团队落地北京;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投资机构等创新资源协同发力,为互联网3.0技术和产业发展提供强劲动力。(五)加强互联网3.0风险监管21.加强互联网3.0监管探索。聚焦互联网3.0内容监管、数据安全、隐私保护、身份可信、资产确权等,加强监管机制和监管模式探索,利用区块链、隐私计算、网络安全、量子加密等新型监管技术,实现对互联网3.0虚拟世界的可监管和可审计,保障互联网3.0数据的安全与隐私,提升对虚拟世界监管的智能化水平。22.加强治理体系研究和基础设施建设。发挥本市“两区”政策优势,探索建设互联网3.0示范区,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3.0治理体系研究和试点,包括数字身份认证管理机制、数字资产确权机制、数字市场监管机制、数字消费评价机制、数字伦理规范机制等。建设互联网3.0治理基础设施平台,包括数字身份认证统一管理平台、数字资产确权平台、数字市场监管平台,逐步建立互联网3.0治理体系相关规范标准。五、组织实施一是加强组织保障。组建市区两级互联网3.0产业创新工作小组,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定期调度解决互联网3.0创新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问题,保障重点任务顺利实施。发挥市级专家组的战略咨询作用,加强对国内外技术产业发展动态的收集、分析和研判,高效支撑领导决策。二是加强政策保障。围绕互联网3.0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加强市区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市级部门加快出台发展规划和支持政策,充分用好各类资金,建立完善的保障体系,确保重点任务落实;相关区政府依法在资金、用地、房租、税收等方面做好配套支持措施,引导互联网3.0产业集聚发展。三是加强风险防控。针对互联网3.0数字内容、网络安全、个人隐私、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潜在风险,积极开展预研预判,探索利用监管沙箱等方式推动建立有效的监管措施和防控机制,全面做好系统性风险应对准备,为互联网3.0产业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四是加强宣传推广。借助中关村论坛、全球数字经济大会、服贸会、全国科技活动周、中国科幻大会等展览展示平台,组织开展北京互联网3.0技术及产业创新相关宣传交流,引导相关技术和服务平台对外开放,推动本市加快融入全球互联网3.0创新链和产业链,持续提升国际影响力。中小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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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16 发文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3月14日中小企业发展,-- -
发文时间:2023-03-09 发文单位:--
国知发保字〔20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优化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协同保护力度,深化司法机关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合作,共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走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明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合力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坚实保障。二、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一)明确联络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法庭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作为统筹协同保护工作的日常联络机构,分别确定一名联络人,负责日常沟通联络。省级以下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联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二)建立会商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参加,重点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加强研究,提出对策,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共同出台指导意见等形式确认共识,并由责任方负责落实。省级以下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拓宽交流沟通的渠道和方式,逐步建立常态化、多样化的会商沟通机制,共同研究落实相关工作。(三)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授权确权和司法审判相关信息交流机制,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沟通联系,提高执法司法水平。健全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现有专线,促进行政、司法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重点加强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二审维持率、驰名商标认定记录等指标统计信息的共享,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授权确权和相关司法审判工作效率。在法院系统推广使用专利司法查控平台,做好专利财产保全工作。三、加强业务协作(四)推动协同保护相关法律政策完善。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制修订过程中,充分交流意见。推进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诉讼规范,健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侵权诉讼中的使用机制。统筹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研究,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推动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建设。(五)促进行政标准与司法标准统一。建立专利、商标的授权确权标准、司法和行政执法证据标准的反馈沟通机制,发挥司法支持监督依法行政的职能,促进包括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在内的行政裁决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协调统一。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衔接,共同健全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六)指导推进协同保护。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协作配合,推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申请强制执行相关工作有效开展。加快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与关联授权确权行政程序的协调审理,尽快稳定权利状态,提高维权效率。推动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快速办理。充分总结推广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调解经验,深化“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不断畅通线上线下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信息互联互通,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推动构建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加强对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及恶意诉讼的发现、甄别和规制,推进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案件通报机制,探索联合惩戒,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共同指导推进地方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相关工作,加强各级人民法院与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业务交流,共享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审理厅资源,提升协同保护质效。(七)加强专业技术支撑。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健全完善并充分利用双方已建立的专家咨询库和技术调查人才库,加强跨区域资源共享,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中专业技术问题认定途径的科学化、统一化。共同加强知识产权基础信息传播利用,围绕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鼓励支持建设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促进经济社会创新发展。共同推动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将通过贯彻知识产权鉴定标准的鉴定机构纳入名录库并予以公开,供人民法院选择使用,并建立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从业情况的反馈机制,促进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降低社会公众维权成本。(八)加强重点业务研讨。共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宏观战略的研究,围绕关键领域、重点行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重大疑难和前沿问题,开展联合调研。加强在重大理论课题立项、研究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合作。充分依托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和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理论研究基地,组织业务骨干、专家学者进行研讨交流,共同推动法律政策完善。(九)推进跨区域协作共建。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督促,围绕国家制定的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共同推进重点地区(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泛珠三角、成渝、海西、粤港澳大湾区等)人民法院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带动引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整体提升。(十)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国际合作中密切配合,共同跟踪研究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国际发展趋势和问题,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国际谈判中加强沟通,切实维护我国知识产权利益。积极分享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优秀经验和案例,共同支持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共同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助力我国企业“走出去”。四、加强工作保障(十一)加强人才交流与培训。总结好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有的相关经验,进一步完善人才交流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互派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干部交流学习,促进双方业务深度合作。探索开展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人才资源状况调查。共同编制培训教材,通过共同组织开展培训交流、互派人员参加对方组织的培训、邀请对方业务专家授课、联合开展知识产权领域调解员业务培训等方式,有效提高业务能力,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水平。(十二)加强评估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定期信息报送机制,定期对保护工作成效进行评估监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表扬鼓励。(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方式,找准宣传亮点,扩大宣传途径,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等方式,宣传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综合保护效果,营造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展示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2月20日战略规划,节能环保,创新创业,资质认定,科技成果,科研项目,知识产权 -
发文时间:2023-02-27 发文单位:--
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规划》指出,建设数字中国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是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有力支撑。加快数字中国建设,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规划》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加强整体布局,按照夯实基础、赋能全局、强化能力、优化环境的战略路径,全面提升数字中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以数字化驱动生产生活和治理方式变革,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注入强大动力。《规划》提出,到2025年,基本形成横向打通、纵向贯通、协调有力的一体化推进格局,数字中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数字基础设施高效联通,数据资源规模和质量加快提升,数据要素价值有效释放,数字经济发展质量效益大幅增强,政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数字文化建设跃上新台阶,数字社会精准化普惠化便捷化取得显著成效,数字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数字技术创新实现重大突破,应用创新全球领先,数字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数字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打开新局面。到2035年,数字化发展水平进入世界前列,数字中国建设取得重大成就。数字中国建设体系化布局更加科学完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数字化发展更加协调充分,有力支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规划》明确,数字中国建设按照“2522”的整体框架进行布局,即夯实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体系“两大基础”,推进数字技术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深度融合,强化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和数字安全屏障“两大能力”,优化数字化发展国内国际“两个环境”。《规划》指出,要夯实数字中国建设基础。一是打通数字基础设施大动脉。加快5G网络与千兆光网协同建设,深入推进IPv6规模部署和应用,推进移动物联网全面发展,大力推进北斗规模应用。系统优化算力基础设施布局,促进东西部算力高效互补和协同联动,引导通用数据中心、超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等合理梯次布局。整体提升应用基础设施水平,加强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二是畅通数据资源大循环。构建国家数据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各级数据统筹管理机构。推动公共数据汇聚利用,建设公共卫生、科技、教育等重要领域国家数据资源库。释放商业数据价值潜能,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开展数据资产计价研究,建立数据要素按价值贡献参与分配机制。《规划》指出,要全面赋能经济社会发展。一是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研究制定推动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农业、工业、金融、教育、医疗、交通、能源等重点领域,加快数字技术创新应用。支持数字企业发展壮大,健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工作机制,发挥“绿灯”投资案例引导作用,推动平台企业规范健康发展。二是发展高效协同的数字政务。加快制度规则创新,完善与数字政务建设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强化数字化能力建设,促进信息系统网络互联互通、数据按需共享、业务高效协同。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加强和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三是打造自信繁荣的数字文化。大力发展网络文化,加强优质网络文化产品供给,引导各类平台和广大网民创作生产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产品。推进文化数字化发展,深入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形成中华文化数据库。提升数字文化服务能力,打造若干综合性数字文化展示平台,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四是构建普惠便捷的数字社会。促进数字公共服务普惠化,大力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完善国家智慧教育平台,发展数字健康,规范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发展。推进数字社会治理精准化,深入实施数字乡村发展行动,以数字化赋能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普及数字生活智能化,打造智慧便民生活圈、新型数字消费业态、面向未来的智能化沉浸式服务体验。五是建设绿色智慧的数字生态文明。推动生态环境智慧治理,加快构建智慧高效的生态环境信息化体系,运用数字技术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完善自然资源三维立体“一张图”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构建以数字孪生流域为核心的智慧水利体系。加快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倡导绿色智慧生活方式。《规划》指出,要强化数字中国关键能力。一是构筑自立自强的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二是筑牢可信可控的数字安全屏障。切实维护网络安全,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增强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基础制度,健全网络数据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体系。《规划》指出,要优化数字化发展环境。一是建设公平规范的数字治理生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立法统筹协调,研究制定数字领域立法规划,及时按程序调整不适应数字化发展的法律制度。构建技术标准体系,编制数字化标准工作指南,加快制定修订各行业数字化转型、产业交叉融合发展等应用标准。提升治理水平,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提升全方位多维度综合治理能力,构建科学、高效、有序的管网治网格局。净化网络空间,深入开展网络生态治理工作,推进“清朗”、“净网”系列专项行动,创新推进网络文明建设。二是构建开放共赢的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格局。统筹谋划数字领域国际合作,建立多层面协同、多平台支撑、多主体参与的数字领域国际交流合作体系,高质量共建“数字丝绸之路”,积极发展“丝路电商”。拓展数字领域国际合作空间,积极参与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多边框架下的数字领域合作平台,高质量搭建数字领域开放合作新平台,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等相关国际规则构建。《规划》强调,要加强整体谋划、统筹推进,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数字中国建设的全面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加强对数字中国建设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充分发挥地方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作用,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将数字化发展摆在本地区工作重要位置,切实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资源整合和力量协同,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健全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数字中国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数字化发展重大问题,推动跨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抓好重大任务和重大工程的督促落实。开展数字中国发展监测评估。将数字中国建设工作情况作为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参考。三是保障资金投入。创新资金扶持方式,加强对各类资金的统筹引导。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等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支持数字化发展。鼓励引导资本规范参与数字中国建设,构建社会资本有效参与的投融资体系。四是强化人才支撑。增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数字思维、数字认知、数字技能。统筹布局一批数字领域学科专业点,培养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构建覆盖全民、城乡融合的数字素养与技能发展培育体系。五是营造良好氛围。推动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共同参与数字中国建设,建立一批数字中国研究基地。统筹开展数字中国建设综合试点工作,综合集成推进改革试验。办好数字中国建设峰会等重大活动,举办数字领域高规格国内国际系列赛事,推动数字化理念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积极参与数字中国建设的良好氛围。新旧动能转换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2023-02-23 发文单位:--
近日,省政府印发《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皖政秘〔2022〕24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背景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关于打造“基金丛林”的部署要求,抢抓长三角一体化重大机遇,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在安徽投资创业,促进我省创新创业资本蓬勃发展,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更好为“三地一区”建设提供金融支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起草了《若干措施》。二、起草过程前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入开展调研,聚焦市场化风投创投在资金募集、项目投资、基金管理、市场退出等全过程,在积极学习借鉴沪苏浙及山东、青岛、深圳等地经验做法,并广泛征求各市和省直相关部门机构、市场化风投创投机构、有关商协会等意见基础上,经多轮修改后形成了《若干措施(送审稿)》。经合法合规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后,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文件印发。三、主要内容《若干措施》共分五大部分、20条措施。一是培育更多风投创投市场主体。总的思路是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有序进入风投创投行业,提出积极招引风投创投机构、培育本土风投创投机构、鼓励国有企业参与设立风投创投机构、高质量建设风投创投机构集聚区等举措,多措并举培育风投创投市场主体。二是推动风投创投“募投管退”良性循环。遵循风投创投资本发展规律,从资金募集、项目投资、基金管理、市场退出等全周期,提出支持政府基金参与设立风投创投基金、加大优质项目资源供给、提升政府基金市场化专业化水平、优化政府基金管理体制、丰富风投创投退出渠道、打造风投创投服务平台等举措。三是推动风投创投机构抢占发展制高点。重点聚焦高科技领域和未来产业、聚焦固链强链延链补链、聚焦“四新”经济发展等,提出引导风投创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助推风投创投机构高质量发展等举措。四是营造优质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围绕人才、团队、平台、产业等,加强对创新创业资本支持,提出优化风投创投行业市场准入、推动风投创投行业双向开放、搭建高能级风投创投对接平台、培育引进风投创投人才、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培育良好资本文化等措施。五是形成风投创投发展政策合力。从构建省市联动政策体系、狠抓工作落实、加强宣传引导等方面,着力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四、政策亮点一是推进省市联动加大奖补力度。坚持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结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风投创投机构发展。《若干措施》提出,支持各市、县(区)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风投创投机构落户、投资、基金招商、风险分担等方面政策。二是注重市场逻辑优化基金生态。围绕风投创投基金“募投管退”全过程提出政策措施。聚焦基金募资,强化政府基金配资支持,省内各级财政资金、政府引导基金或母基金、地方国有独资企业实际出资子基金的总和可放宽至子基金实缴总额的50%,出资天使子基金比例不设上限要求;聚焦基金投资,建立省市上市后备资源库与风投创投机构名单双向推送对接机制,引导风投创投机构投资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聚焦基金管理,完善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决策机制,政府引导基金或母基金参股比例30%以下(含)的子基金,可不派驻董事、不设定一票否决权。优化管理机制,对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参股的风投创投子基金,对其存续期、管理费拨付方式、投资损失允许率等方面放宽限制;聚焦基金退出,实施企业上市“迎客松行动”计划,将符合条件的风投创投基金投资的企业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培育。三是坚持改革思维创新工作举措。在省级层面增加政策弹性,为各市改革创新打开空间。在返投比例方面,提出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参股或合伙子基金投资我省企业的资金比例,放宽至不低于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出资额的1.2倍,天使类子基金可放宽至1倍,各市可参照省级政策设定返投比例。四是注重规范资本行为。党的二十大明确要求要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提出健全适应风投创投行业特点的宽市场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适度有效的体制机制,优化商事登记流程,建立私募基金综合研判机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畅通风投创投落户渠道。五、下一步工作安排下一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对《若干措施》各项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加强部门协作联动,推动政策落地落实。同时,广泛宣传风投创投高质量发展过程中涌现的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营造风投创投机构发展良好舆论氛围。其他政策 -
发文时间:2023-02-03 发文单位:--
【文字解读】《推动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近日,省科技厅联合省税务局印发了《推动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赣科规字〔2022〕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党的二十大会议报告中提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江西时强调,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上下更大功夫,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精准释放税收政策红利,全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推动科技型企业“既有量的合理增长,又有质的有效提升”,切实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支撑作用。省科技厅根据我省实际,经过广泛征集意见,联合省税务局共同制定了《若干措施》。二、主要内容《若干措施》从夯实基础、聚焦重点、狠抓落实、优化服务、压实责任五个方面,提出了二十条推动措施。(一)夯实基础,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细化分解为加大企业R&D活动覆盖面、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等措施。(二)聚焦重点,推进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细化分解为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厚植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根基、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加快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发展等措施。(三)狠抓落实,力求创新税收政策应享尽享。细化分解为促进鼓励企业研发的政策应享尽享、推进创新税收新政扎实落地、落实鼓励科技人才创新政策、及时解决研发活动需确认的有关问题等措施。(四)优化服务,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企业研发。细化分解为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发挥中介机构积极作用、专项服务科技型企业、建立金融资本支持企业创新积分制等措施。(五)压实责任,务求见行见效。细化分解为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开展专项行动、强化督导考核等措施。三、特色亮点一是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流程。聚焦省内产业发展需求,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培育,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补政策,优化认定推荐流程,实行长年申报,定期受理。二是明确规定研发活动疑议解决方式。建立研发活动疑议解决机制,及时解决企业研发活动中需确认的有关问题。三是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对企业创新的助推作用,引导中介机构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逐步建立中介机构“黑名单”管理机制。四是探索建立金融资本支持企业创新积分制。鼓励各地建立科技型企业创新积分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创新积分与涉企金融政策支持联动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企业研发。五是开展专项行动保障政策落实。通过开展“科技赋能提质量,税收服务促发展”专项行动,推动政策落到实处,直达企业。政策原文链接:关于印发《推动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解读:一图读懂|《推动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读机关:江西省科技厅咨询处室:政策法规处联系人:金龙联系电话:0791-86254241其他政策 -
发文时间:2023-02-03 发文单位:--
为深入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部署,确保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平稳落地、高效运行,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于近日印发了《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组织有关省份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定位于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促进专利许可转化的工作举措,参照法定开放许可制度实施的基本理念、制度设计和相关环节,组织相关地市、企事业单位和服务平台开展试点,实现许可意愿和条件由专利权人事先明确、经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快速许可,力争达到激发供需、储备项目、探索经验和完善政策等多重效果,为开放许可制度全面落地做好政策、机制、平台、项目等各方面准备。《方案》树立了坚持市场导向、加强服务创新、强化政策联动三个基本原则,明确了搭建声明信息发布平台、促进供需对接、做好配套服务、完善激励和规范措施四个方面的试点任务。通过试点,将探索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模式,为制度全面实施起到推广预热的作用,筛选储备适宜开放许可的高价值专利,形成一批专利转化成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高度重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工作,党组书记、局长申长雨,党组成员、副局长卢鹏起近日召开专题会议,对推进开放许可实施工作作出部署,并将组织开展专项试点作为重点任务之一。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对地方的业务指导,宣传推广典型经验,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