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TEST POLICY
政策资讯

-
25 2023-05
工信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2023—2025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各银保监局,各证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有关行业协会:现将《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 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2023—2025年).pdf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023年5月22日了解详情 -
252023-04
发文单位:苏州自主创新广场 -
252023-04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
172023-04
发文单位: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
292023-0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292023-03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
272023-03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COLUMN
专栏

一站式专业指引权威资讯汇编
-
15
2021-05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行业】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适用活动】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二、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适用主体】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适用主体】制造业企业【优惠内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四、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适用主体】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判定标准】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五、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优惠内容】1.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该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2.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
09
2021-0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3月31日 -
22
2019-12
-
04
2019-11
详见附件: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修订版) -
22
2019-10
-
04
2019-09
(财税〔2018〕64号)(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
13
2021-09
各有关单位、个人: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授权发明专利奖励政策体系,根据《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洪财行〔2021〕2号),并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授权发明专利奖励标准细化调整如下:(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未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奖励15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奖励250元/件。(二)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获得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15000元/件,获得美国、日本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4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1000元/件。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昌市财政局2021年9月9日 -
13
2021-09
各相关单位:为引导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强“高精尖”产业领域内高价值发明专利创造运用,进一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21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科园发〔2019〕24号)等相关规定,现开展2021年度知识产权支持资金项目补充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如下:一、支持内容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强“高精尖”产业领域高价值发明专利创造运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高价值发明专利布局,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技术竞争力,支撑和带动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支持资金根据企业开展高价值发明专利创造运用情况择优给予支持。二、申报条件企业申报2021年度知识产权支持资金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申报时在资格有效期内。(二)企业主要业务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等本市重点发展的“高精尖”产业领域范围。(三)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下,职工总人数在100人(含)以下,无不良信用记录(以“信用中国”查询为准)。(四)企业拥有1件(含)以上高价值发明专利。上述高价值发明专利须在中国境内授权,且在有效保护期内。高价值发明专利是指符合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市场前景、对企业主要业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撑作用的发明专利。(五)企业围绕高价值发明专利进行申请或获得授权的专利不少于5件,或者围绕高价值发明专利获得1件(含)以上国家三类(含)以上新药证书。企业已获得或已申请2021年度中关村示范区知识产权、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三、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二)《知识产权支持资金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盖章扫描件。(四)高价值发明专利证书以及能够证明发明专利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的证明材料。如国家或本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获奖证书,基于高价值发明专利取得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销售证明,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许可的证明材料等。(五)围绕高价值发明专利进行申请或获得授权的国内外专利证明材料(如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等);或国家三类(含)以上新药证明材料(如新药证书)。(六)北京市社会保险查询服务系统导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七)加盖公章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八)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凭证扫描件。四、申报方式申报单位将全部申报材料打包发送至邮箱zgc@capitalip.org,邮件主题:知识产权+申报单位名称,如文件较大不能一次发送,请分别打包发送,并将邮件主题命名为:知识产权+申报单位名称(邮件封次)。五、申报要求(一)申报书首页及其他要求盖章的位置需盖章,申报材料应按照顺序排列,对全部材料连续标明页码并制作目录,并将全部材料扫描为PDF文件。(二)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以邮件发出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申报单位应以收到邮件回复作为邮件发送成功的依据,如未收到邮件回复,可在申报期内拨打咨询电话确认。(三)请各申报单位在填写项目申报书和发送邮件时务必提供详细联系方式。(四)申报单位应保证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项目申报内容不得涉及安全保密信息。六、联系方式联系电话:82194022政策咨询时间为申报期内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七、其他事项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从未指定、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知识产权支持资金申报的相关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我委无关。附件: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2、知识产权支持资金项目申报书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9月13日 -
13
2021-09
X分享到-微信各市、州知识产权局,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国知发运函字〔2021〕124号)要求,省知识产权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评选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中国专利奖评选:(一)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二)专利权有效,在申报截止日前无法律纠纷,不存在未缴年费或滞纳金等情况;(三)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四)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五)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参评;(六)相同专利权人参评项目不超过2项;专利权人是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的,参评项目不超过4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评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二、申报程序申报工作应以专利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优先申报在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卡脖子”技术难题等方面形成的核心专利。(一)院士推荐。院士推荐的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汇总后直接向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推荐。需要有院士推荐意见书1份(纸件,需院士签名,附院士证书复印件,格式见附件1)。(二)项目申报。由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长春市为副省级城市不含在内)、中省直单位将申报项目汇总后向省知识产权局进行报送(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三)项目评审。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专家从吉林省知识产权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四)项目公示。院士推荐和申报项目评审结果,经省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择优向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推荐。三、报送材料(一)申报项目资料纸件、电子件(光盘或U盘存储)各1份,主要包含:1.中国专利奖申报书(WORD文档);2.附件—如图片、照片、获奖证书、项目应用证明等材料扫描件,填写经济效益数据的,专利权人可以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参评专利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等作为经济效益相关证明材料,所有附件应嵌入一个PDF文档,不超过20M;3.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二)申报单位填写推荐函(见附件3),每个申报项目需填写1份《材料确认表》;(三)相关资料(如《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中国专利奖申报书(2021年修订版)》等)请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国专利奖”专栏下载:https://www.cnipa.gov.cn/col/col41/index.html(四)申报项目材料的推荐函、纸件和电子件邮寄至吉林省知识产权局。四、具体要求(一)申报单位应对项目申报的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确保相关材料完整、真实、准确,不存在涉密内容;(二)项目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期:2021年9月28日,对申报项目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逾期(已收到日为准)均不予受理;(三)项目申报材料均不予退回。附件:1.院士推荐意见书2.项目申报汇总表3.推荐函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2021年9月3日联系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处(商标处)朱广禄仲崇玉电话:(0431)8433881684338815邮编:130022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599号吉林省知识产权局1号楼202室附件:附件1.院士推荐意见书.docx附件2.项目申报汇总表.docx附件3.推荐函.docx -
07
2021-09
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推荐工作的通知》,为做好济南市申报“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或者个人须是在高新区内注册或者常住的专利权人;(二)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三)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四)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五)专利权有效,在申报截止日前无法律纠纷,不存在未缴年费或滞纳金等情况。二、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中国专利奖申报书(2021年修订版)》(请登陆国知局网站“专题专栏-中国专利奖”下载)、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扉页、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等完整文献)、相关证明材料。(一)纸件。装订成册,装订方式为左侧简单装订或胶装,不得采用文件夹、拉杆、打孔等方式装订,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二)电子件。分3个文档,1、中国专利奖申报书(WORD格式,从国知局网站下载后未更改格式;以“专利号+申报书”作为文件名);2、所有证明材料嵌入一个PDF文档(以“专利号+附件”作为文件名),不超过20M;3、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嵌入一个PDF文档(以“专利号+授权公告文本”作为文件名)。申报材料纸件与电子件内容应完全一致。三、其他事项(一)推荐工作要突出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推荐基础研究、突破“卡脖子”技术难题,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和山东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的专利项目。(二)专利权人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渠道申报1项专利项目;可以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及示范企业自荐等渠道申报,具体内容请查阅国知局中国专利奖申报通知“推荐项目分配表”。(三)专利权人将申报材料(纸件一式3份、电子件)报送至高新区市场监管部。申报截止时间:2021年9月15日。(四)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等渠道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参评专利项目,应在2021年11月30日前书面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四、报送要求请按照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于2021年9月15日前报送至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部,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均不予受理。联系人:刘万蒲任祎天联系方式:0531-88871078地址: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7号管委会B座602室附件:1.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1.docx济南市高新区市场监管部2021年9月7日 -
12
2021-08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1〕23号)要求,不断完善专利转化运用激励机制,健全运营服务体系,畅通供需对接渠道,大幅提升高校院所专利转化运用效率,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更加有力支撑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更好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苏知发〔2021〕47号)要求,现将2021年度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有关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就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划内容(一)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运营能力提升计划。按照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思路,集中力量择优支持一批知识产权优势明显、专利管理能力强、创造产出高、转化基础好的高校院所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统筹知识产权管理和专利转化,提升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运营能力。(二)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发展计划。聚焦13个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建设一批优势特色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围绕产业补链、延链、强链发展需要,整合产业、资本、知识产权等资源,对接产业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需求,推动相关专利技术在我省产业中集聚并转化实施。(三)专利转化服务平台支撑计划。着力打造一批省内有较强影响力的交易、金融、信息等特色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整合全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资源,为推动高校院所应用性创新成果在江苏转化实施提供有力服务支撑。(四)专利转化重点城市引领计划。选择若干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好、产业发展快、创新能力强、且未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支持的设区市,发挥区域特色和引领带动作用,全面实施专利转化计划,聚焦特色优势产业,激发中小企业创新需求,着力提升区域内高校院所专利转化水平和企业专利实施能力。二、组织方式(一)属地管理。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计划的宣传发动工作,积极组织或者推动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相关申报主体提出申报。(二)择优立项。省知识产权局将按组织申报、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立项,并给予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支持。(三)强化指导。省知识产权局将会同省财政厅对计划实施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绩效评估,并据此发放后续资金。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强化计划实施的督促检查,结合实际加强资金和条件保障。三、申报要求(一)申报单位应填报项目申报书(申报书请登录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提供有关附件材料,并加盖公章。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规范,有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立项资格。设区市政府作为申报单位的,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申报;其他单位申报的,应经属地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后,向省知识产权局申报。(二)申报材料按申报书、建设实施方案、相关附件的顺序编排。申报材料需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其中,纸质版用A4纸打印胶装成册(一式三份),统一通过EMS方式邮寄至省知识产权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六楼省知识产权局;电子版将所有纸质版扫描成一个PDF文件(文件名为:项目类别+申报单位),发送至donghy_zscq@js.gov.cn电子邮箱。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18:00,逾期不予受理。联系人:知识产权服务处,董浩宇、张静,电话:025-83279967。附件:1.2021年度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运营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申报指南2.2021年度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指南3.2021年度专利转化服务平台支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4.2021年度专利转化重点城市引领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江苏省知识产权局2021年8月10日 -
10
2021-08
各相关单位: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京知局〔2019〕335号)和《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指南》的规定,现就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申报事宜通知如下:一、支持对象申报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注册地址在本市;2.依法经营,近2年无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惩戒对象;3.申请人应符合《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为本市单项冠军企业或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4.申请人申报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的投保专利应符合《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支持范围;5.申请人应已完成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产品的申购,并与试点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6.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以及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基金支持的企业。二、补贴标准(一)单项冠军企业保费补贴标准为:1.试点工作期间,首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100%补贴,第二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80%补贴。2.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符合标准的外资隐形冠军企业获得的保费补贴不超过50万元;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获得的保费补贴不超过30万元;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获得的保费补贴不超过20万元。(二)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保费补贴标准为:1.试点工作期间,首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100%补贴,第二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90%补贴。2.每家企业获得的保费补贴不超过20万元。三、申报方式1.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采取现场申报方式。2.企业与试点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可以自行申报保费补贴,也可以委托保险公司申报。3.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四、申报材料申报保费补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申请表;2.投保专利信息汇总表;3.专利保险投保单和保单复印件;4.共有权人或许可人声明;5.如委托试点保险公司代为申报的,应提交代为申领同意书。以上纸件材料除第3项保单复印件外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保单复印件仅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以A4幅面按照顺序沿左侧装订成册(一式一份)。文件应整洁、清晰,并提供相关材料原件以备核查。五、申报程序1.现场申报时间:2021年8月9日—8月17日,工作日09:00至11:3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2.受理部门将根据申报情况,分批进行材料审核及补贴发放。3.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并重新提交,未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4.本年度每批次保费补贴项目名单确定后,通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和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网站进行公示。5.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每批次保费补贴领款通知通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和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网站发布。六、受理部门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中心(海淀区知春路23号量子银座209室)联系人:刘畅、孟蕊联系电话:82356446-852电子邮箱:cujinzhongxin@zscqj.beijing.gov.cn附件1.申报书胶装统一封面.docx附件2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申请表(模板).docx附件3投保专利信息汇总表(模板).docx附件4共有权人或许可人声明(模板).docx附件5代为申领同意书(模板).docx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中心2021年8月9日
-
08
2021-09
川人社发〔2021〕1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8月27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
03
2021-09
各区市科技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南海新区科技金融局,综保区经发局,驻威各高校院所:根据《威海市校地合作人才资助计划管理办法》(威人组发〔2018〕8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度威海市校地合作人才资助计划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人选校地合作人才是指本市和驻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包含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建立的科研机构)中培养或引进的,与我市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成效显著的高层次人才及其他科技人才。二、申报条件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我市创(领)办企业或与我市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二)积极推动或直接参与技术转移转化,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三、申报材料申报人应提交《威海市校地合作人才申报书》(附件一),并以附件的形式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证书;(二)获得的人才荣誉证书;(三)承担的科技计划任务书或验收证书;(四)取得的主要知识产权证明;(五)科研院所成立相关证明;(六)企业的营业执照;(七)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合同或协议;(八)企业近三年经济效益情况证明;(九)推进或参与技术转移转化活动相关证明;(十)其他证明材料。四、申报程序(一)校地合作人才资助计划通过威海英才网(http://60.212.191.103:10001)在线填报,已获得校地合作人才称号的人员不得重复申报。(二)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线提交电子申请书及附件、公正性承诺书等材料至开展项目合作的依托单位,由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至所在区市、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所在区市、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论证和审核后,提交至市科技局,提交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8日。(三)各区市、开发区科技部门于9月25日前将申报系统导出的《威海市校地合作人才申报书》(加盖单位公章)、附件材料、申报承诺书(附件三)装订成册纸质版1份及PDF电子版、推荐汇总表(附件二)1份报送市科技局科技人才管理科。联系人:丛云翔;联系电话:5806046系统技术人员:宁强;联系电话:18353167032附件:1.威海市校地合作人才申报书.doc2.推荐汇总表.xlsx3.校地人才申报承诺书.doc威海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9月2日 -
02
2021-09
各济南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按照市科协相关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济南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挥优秀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典型引领作用,确保济南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推动院士专家工作站提质增效,根据《泉城院士智力集聚计划实施细则(试行)》(济人才办发〔2017〕2号)精神,市科协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济南市优秀院士专家工作站”选树工作,现就济南高新区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选树范围2019年12月31日前经济南市委人才办认定设立、历次绩效考核合格以上、目前正常运转的“济南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二、选树标准(一)院士工作站合作院士应为中国工程院或中国科学院院士,且在山东省科技厅备案认定为“山东省院士工作站”。(二)与院士专家合作满3年及以上,符合中央《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精神。(三)工作站基础条件良好,建站单位诚信经营、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四)进站院士专家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具有良好学术作风。(五)工作站运行经费保障充分,运行机制规范,制度健全,院士专家团队与建站单位联系紧密,产学研协同效应显著。(六)工作站在提升企业等建站单位创新能力、促进建站单位创新人才培养与引进、提高建站单位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等方面成效突出。三、选树程序符合条件的单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高新区发改科经部,高新区发改科经部根据申报情况,适时组织专家评审,并按照市科协通知要求择优推荐至市科协,市科协按照《泉城院士智力集聚计划实施细则(试行)》、《济南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确定标准,通过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选树“济南市优秀院士专家工作站”。四、有关要求(一)请符合条件的单位于9月12日前,将《济南市优秀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纸质版一式3份报送至高新区发改科经部(管委会A座713房间),电子版(盖章pdf版)材料请同步发送至电子邮箱:gxqkjjlck@jn.shandong.cn,逾期不予受理。申报书及附件材料不得填写任何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所有内容应可公开。(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作站应积极参加2021年度“济南市优秀院士专家工作站”选树,并以此为契机,加强工作站规范管理建设,提升工作站运行质量,进一步发挥工作站在服务企业创新中的作用。联系人:市科协:杨颂王明磊,联系电话:82746009高新区发改科经部科技办,卢传珂:88238662附件:附件1;济南市科协关于开展“济南市优秀院士专家工作站”选树工作的通知.pdf附件2:济南市优秀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书.doc济南高新区发展改革和科技经济部2021年9月2日 -
13
2021-08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各部门(单位)干部(人事)处,中央及省驻石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度石家庄市市管拔尖人才推荐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范围和数量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可申报石家庄市市管拔尖人才。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列入推荐对象。2021年度计划选拔120名。2017年度市管拔尖人才于2021年12月届满到期,自然终止管理,有新成果的,可按程序继续推荐。二、推荐选拔条件市管拔尖人才推荐对象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专业素质突出,业务技能拔尖,在行业中有较高声望。年龄一般不超过56周岁(1965年8月1日以后出生),有重大科研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者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且符合下列条件者。(一)驻石中省直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级人才项目入选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或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且近四年与我市企事业单位有良好合作关系,已经为石家庄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下一步有明确的合作目标,或通过兴办实业、成果转化等形式,直接参与我市经济建设,取得良好成绩,且发展前景良好。(二)市属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推荐对象一般为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包括省高端人才、省管优秀专家、市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市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且近四年在专业成绩方面达到或超过下列条件之一者:1.获得一项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主研人员。2.获得两项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主研人员。3.获得两项发明专利,被实际应用并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权人。4.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坚持创新驱动,不断深化企业改革,积极推进科技进步,具有独到的经营管理理念,创造了先进的管理模式,所在单位经济效益居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并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的企业经营管理者。5.在生产一线工人技术岗位,获得一次全国或两次省级行业或专业技能比赛金牌,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技能型人才。6.在农业方面,积极开发、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获得一项部级丰收一等奖或两项部级丰收二等奖,或获得两项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或获得一次省(部)级荣誉称号,并经省主管部门认定,确认已获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农业技术人员;在农业种植、养殖、加工等行业有一技之长,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的农村实用型人才。7.在建工行业,获得一项国家级新工法、鲁班奖、市政工程奖的主研人员,或获得两项省级新工法、优秀样板工程奖的主研人员。8.在工程设计方面,获得一项国家设计三等奖,或两项省级优秀设计一等奖,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设计人员。9.在教育教学及管理方面,获得一次国家级或两次省级教学成果奖,或在全国优秀课评比中获得一次三等奖,在全省优秀课评比中获得两次二等奖,或直接教授的在校学生在全省、全国和国际竞赛中分别获得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并获得特级教师称号或其他省(部)级荣誉称号的教育工作者。10.在医疗卫生方面,获得一次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并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医务工作者。11.在医药科研中,发明研制新药,获得一项国家二类新药批号的主研人员。12.在体育教练和体育科研工作中,有独创性理论,直接培养(或输送)的运动员在全国重大比赛中获得一枚金牌(含团体)或在国际比赛中获得一枚铜牌,或直接执训的运动员在省级重大比赛中获得两次第一(含团体)的体育工作者。13.在文学艺术等方面,获得省“五个一工程”奖、省文艺振兴奖、省精神产品精品特别奖,或在中宣部、文化部和中国文联及各协会主办的有届次的全国权威性评奖活动中获大奖者。14.在新闻宣传工作中,获得全国记协新闻一等奖,或获得两次省记协新闻一等奖人员。15.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获得一项省社科研究成果二等奖或两项省社科研究成果三等奖的主研人员。16.在政法工作中,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的主研人员,或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解决了重大疑难案件和技术问题,获得一次全国系统荣誉称号或两次全省系统荣誉称号者。17.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网络信息、金融财会等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省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的其他人才。所获奖励的主研人员或主要完成者是指国家级成果奖励排位在前五名、省(部)级奖励排位在前三名人员。所获奖项和荣誉称号以近四年时间为限,当选市管拔尖人才已使用过的奖项和荣誉称号,本次推荐时不再使用。三、推荐选拔程序此次选拔工作,主要采取个人申报与部门(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个人申报。申报人认真学习本通知精神,并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石家庄市市管拔尖人才报批表》(以下简称《报批表》),将《报批表》和主要成果获奖证书、论文、著作等原始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申报。2.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对本单位申报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加盖单位党组织印章后,将申报人《报批表》等相关材料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或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3.部门推荐。申报部门要负责本地、本单位申报人选的初选工作。一是对申报人的主要成果、获奖证书、论文、著作等材料进行认真核查、鉴别,人选较多的部门可先通过专家初评,拿出初步意见。二是组织对推荐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作风、工作业绩、专业水平、社会反映等方面进行考察。三是认真填写《石家庄市市管拔尖人才推荐人选汇总表》,并整理好相关报表及资料。四是各申报部门党委(党组)要在初审和考察的基础上,按照评审原则,认真研究上报人选,形成推荐报告和考察材料,以党委(党组)的名义上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推荐对象,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进行初审筛选,经县(市、区)委研究同意后上报;市直各部门(单位)推荐对象,由主管部门(单位)初审筛选,经市委各部委(主管部门党组织)研究同意后上报;驻石中省直企事业单位推荐对象,由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审核推荐。农村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分别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组织推荐。要重视并组织好非公有制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的拔尖人才推荐工作。要加强协调,畅通渠道,一般按党组织隶属关系申报,也可按单位属地申报。4.资格审查。市委人才办组织对拟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其参选资格。5.专家评审。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对参评人选的成果、业绩、贡献及业务水平等情况进行认真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市管拔尖人才预选名单。6.社会公示。预选对象名单在所在单位和党建微平台、人才石家庄公众号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7.研究审批。市管拔尖人才预选名单,经市委人才办、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呈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四、申报材料9月16日前,各申报部门(单位)报送以下材料:1.推荐报告和推荐考察材料。推荐报告包括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每个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主要业绩及党委(党组)意见等。推荐考察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作风、学术造诣、突出贡献等。2.《报批表》、《石家庄市市管拔尖人才推荐人选汇总表》(一式两份,附电子版,表样可从市人社局、市科技局网站或石家庄市人才绿卡管理平台发布的推荐选拔通知中下载)。3.重要原件。对评选市管拔尖人才具有决定作用的奖励证书、重要论著等材料,要随复印件一并报送,经市委人才办审验后退还。企业经营管理人选材料,还包括由主管部门出具的近四年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证明材料,由税务、人社等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缴纳社保情况的原始证明材料。担任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选,还须提供纪检监察机关出具的廉洁自律情况证明材料。4.复印件。主要著作复印封面、序言、目录、后记、版权页,论文复印刊物封面、目录、文章、版权页。推荐对象所在单位要对推荐对象上报复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定,并在复印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5.驻石中省直企事业单位的专家提供近四年来参与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主要情况证明及今后四年服务我市的主要工作打算等(合作双方单位均加盖公章)。6.所有个人申报材料要用A4型纸装印,按《报批表》、推荐考察材料、奖励和论著复印件的顺序装订成册,并制作申报材料目录,编制页码(左侧装订、1式2册、要有标有“石家庄市市管拔尖人才申报材料”的封面)。五、有关要求市管拔尖人才选拔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推荐的原则,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搞好宣传发动,切实把市管拔尖人才推荐选拔工作,作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在推荐选拔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要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格把关,注意把人选的研究成果、专业水平、奖项层次高低和创新业绩、贡献大小有机结合起来,客观、公正地做出全面评价。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直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推荐参评人选,要在本单位、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真正把本行业内认可、社会公认的最优秀、最突出、贡献最大的人才推荐选拔上来。联系人:陈书源联系电话:8668625486686263附件:1石家庄市市管拔尖人才报批表2石家庄市市管拔尖人才推荐人选汇总表中共石家庄市委组织部2021年8月9日 -
13
2021-08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 -
13
2021-08
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态势下最大程度扩大人才政策覆盖面,进一步便利各类高层次人才申报我区产业领军人才集聚工程项目,经研究,现对2021年番禺区产业领军人才集聚工程的杰出产业人才、创新领军团队、创业领军团队、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产业高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成长型企业人才、引才突出单位等所有评审类项目申报期予以延长,申报期截至8月22日。申报材料要求不变,其中,不便于线上上传提交的材料允许纸质报送。特此公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8月13日附件:
POLICY INTERPRETATION
政策解读

TECHNOLOGY NEWS
科技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