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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2021-05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行业】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适用活动】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二、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适用主体】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适用主体】制造业企业【优惠内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四、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适用主体】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判定标准】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五、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优惠内容】1.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该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2.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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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3月31日
  • 22

    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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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

    详见附件: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修订版)
  • 22

    2019-10

  • 04

    2019-09

    (财税〔2018〕64号)(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 13

    2021-09

    各有关单位、个人: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授权发明专利奖励政策体系,根据《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洪财行〔2021〕2号),并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授权发明专利奖励标准细化调整如下:(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未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奖励15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奖励250元/件。(二)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获得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15000元/件,获得美国、日本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4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1000元/件。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昌市财政局2021年9月9日
  • 13

    2021-09

    各相关单位:为引导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强“高精尖”产业领域内高价值发明专利创造运用,进一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21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科园发〔2019〕24号)等相关规定,现开展2021年度知识产权支持资金项目补充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如下:一、支持内容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强“高精尖”产业领域高价值发明专利创造运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高价值发明专利布局,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技术竞争力,支撑和带动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支持资金根据企业开展高价值发明专利创造运用情况择优给予支持。二、申报条件企业申报2021年度知识产权支持资金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申报时在资格有效期内。(二)企业主要业务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等本市重点发展的“高精尖”产业领域范围。(三)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下,职工总人数在100人(含)以下,无不良信用记录(以“信用中国”查询为准)。(四)企业拥有1件(含)以上高价值发明专利。上述高价值发明专利须在中国境内授权,且在有效保护期内。高价值发明专利是指符合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市场前景、对企业主要业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撑作用的发明专利。(五)企业围绕高价值发明专利进行申请或获得授权的专利不少于5件,或者围绕高价值发明专利获得1件(含)以上国家三类(含)以上新药证书。企业已获得或已申请2021年度中关村示范区知识产权、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三、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二)《知识产权支持资金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盖章扫描件。(四)高价值发明专利证书以及能够证明发明专利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的证明材料。如国家或本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获奖证书,基于高价值发明专利取得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销售证明,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许可的证明材料等。(五)围绕高价值发明专利进行申请或获得授权的国内外专利证明材料(如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等);或国家三类(含)以上新药证明材料(如新药证书)。(六)北京市社会保险查询服务系统导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七)加盖公章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八)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凭证扫描件。四、申报方式申报单位将全部申报材料打包发送至邮箱zgc@capitalip.org,邮件主题:知识产权+申报单位名称,如文件较大不能一次发送,请分别打包发送,并将邮件主题命名为:知识产权+申报单位名称(邮件封次)。五、申报要求(一)申报书首页及其他要求盖章的位置需盖章,申报材料应按照顺序排列,对全部材料连续标明页码并制作目录,并将全部材料扫描为PDF文件。(二)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以邮件发出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申报单位应以收到邮件回复作为邮件发送成功的依据,如未收到邮件回复,可在申报期内拨打咨询电话确认。(三)请各申报单位在填写项目申报书和发送邮件时务必提供详细联系方式。(四)申报单位应保证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项目申报内容不得涉及安全保密信息。六、联系方式联系电话:82194022政策咨询时间为申报期内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七、其他事项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从未指定、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知识产权支持资金申报的相关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我委无关。附件: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2、知识产权支持资金项目申报书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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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

    X分享到-微信各市、州知识产权局,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国知发运函字〔2021〕124号)要求,省知识产权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评选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中国专利奖评选:(一)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二)专利权有效,在申报截止日前无法律纠纷,不存在未缴年费或滞纳金等情况;(三)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四)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五)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参评;(六)相同专利权人参评项目不超过2项;专利权人是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的,参评项目不超过4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评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二、申报程序申报工作应以专利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优先申报在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卡脖子”技术难题等方面形成的核心专利。(一)院士推荐。院士推荐的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汇总后直接向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推荐。需要有院士推荐意见书1份(纸件,需院士签名,附院士证书复印件,格式见附件1)。(二)项目申报。由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长春市为副省级城市不含在内)、中省直单位将申报项目汇总后向省知识产权局进行报送(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三)项目评审。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专家从吉林省知识产权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四)项目公示。院士推荐和申报项目评审结果,经省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择优向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推荐。三、报送材料(一)申报项目资料纸件、电子件(光盘或U盘存储)各1份,主要包含:1.中国专利奖申报书(WORD文档);2.附件—如图片、照片、获奖证书、项目应用证明等材料扫描件,填写经济效益数据的,专利权人可以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参评专利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等作为经济效益相关证明材料,所有附件应嵌入一个PDF文档,不超过20M;3.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二)申报单位填写推荐函(见附件3),每个申报项目需填写1份《材料确认表》;(三)相关资料(如《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中国专利奖申报书(2021年修订版)》等)请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国专利奖”专栏下载:https://www.cnipa.gov.cn/col/col41/index.html(四)申报项目材料的推荐函、纸件和电子件邮寄至吉林省知识产权局。四、具体要求(一)申报单位应对项目申报的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确保相关材料完整、真实、准确,不存在涉密内容;(二)项目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期:2021年9月28日,对申报项目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逾期(已收到日为准)均不予受理;(三)项目申报材料均不予退回。附件:1.院士推荐意见书2.项目申报汇总表3.推荐函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2021年9月3日联系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处(商标处)朱广禄仲崇玉电话:(0431)8433881684338815邮编:130022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599号吉林省知识产权局1号楼202室附件:附件1.院士推荐意见书.docx附件2.项目申报汇总表.docx附件3.推荐函.docx
  • 07

    2021-09

    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推荐工作的通知》,为做好济南市申报“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或者个人须是在高新区内注册或者常住的专利权人;(二)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三)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四)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五)专利权有效,在申报截止日前无法律纠纷,不存在未缴年费或滞纳金等情况。二、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中国专利奖申报书(2021年修订版)》(请登陆国知局网站“专题专栏-中国专利奖”下载)、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扉页、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等完整文献)、相关证明材料。(一)纸件。装订成册,装订方式为左侧简单装订或胶装,不得采用文件夹、拉杆、打孔等方式装订,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二)电子件。分3个文档,1、中国专利奖申报书(WORD格式,从国知局网站下载后未更改格式;以“专利号+申报书”作为文件名);2、所有证明材料嵌入一个PDF文档(以“专利号+附件”作为文件名),不超过20M;3、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嵌入一个PDF文档(以“专利号+授权公告文本”作为文件名)。申报材料纸件与电子件内容应完全一致。三、其他事项(一)推荐工作要突出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推荐基础研究、突破“卡脖子”技术难题,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和山东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的专利项目。(二)专利权人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渠道申报1项专利项目;可以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及示范企业自荐等渠道申报,具体内容请查阅国知局中国专利奖申报通知“推荐项目分配表”。(三)专利权人将申报材料(纸件一式3份、电子件)报送至高新区市场监管部。申报截止时间:2021年9月15日。(四)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等渠道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参评专利项目,应在2021年11月30日前书面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四、报送要求请按照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于2021年9月15日前报送至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部,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均不予受理。联系人:刘万蒲任祎天联系方式:0531-88871078地址: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7号管委会B座602室附件:1.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1.docx济南市高新区市场监管部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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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1〕23号)要求,不断完善专利转化运用激励机制,健全运营服务体系,畅通供需对接渠道,大幅提升高校院所专利转化运用效率,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更加有力支撑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更好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苏知发〔2021〕47号)要求,现将2021年度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有关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就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划内容(一)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运营能力提升计划。按照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思路,集中力量择优支持一批知识产权优势明显、专利管理能力强、创造产出高、转化基础好的高校院所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统筹知识产权管理和专利转化,提升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运营能力。(二)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发展计划。聚焦13个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建设一批优势特色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围绕产业补链、延链、强链发展需要,整合产业、资本、知识产权等资源,对接产业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需求,推动相关专利技术在我省产业中集聚并转化实施。(三)专利转化服务平台支撑计划。着力打造一批省内有较强影响力的交易、金融、信息等特色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整合全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资源,为推动高校院所应用性创新成果在江苏转化实施提供有力服务支撑。(四)专利转化重点城市引领计划。选择若干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好、产业发展快、创新能力强、且未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支持的设区市,发挥区域特色和引领带动作用,全面实施专利转化计划,聚焦特色优势产业,激发中小企业创新需求,着力提升区域内高校院所专利转化水平和企业专利实施能力。二、组织方式(一)属地管理。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计划的宣传发动工作,积极组织或者推动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相关申报主体提出申报。(二)择优立项。省知识产权局将按组织申报、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立项,并给予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支持。(三)强化指导。省知识产权局将会同省财政厅对计划实施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绩效评估,并据此发放后续资金。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强化计划实施的督促检查,结合实际加强资金和条件保障。三、申报要求(一)申报单位应填报项目申报书(申报书请登录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提供有关附件材料,并加盖公章。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规范,有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立项资格。设区市政府作为申报单位的,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申报;其他单位申报的,应经属地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后,向省知识产权局申报。(二)申报材料按申报书、建设实施方案、相关附件的顺序编排。申报材料需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其中,纸质版用A4纸打印胶装成册(一式三份),统一通过EMS方式邮寄至省知识产权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六楼省知识产权局;电子版将所有纸质版扫描成一个PDF文件(文件名为:项目类别+申报单位),发送至donghy_zscq@js.gov.cn电子邮箱。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18:00,逾期不予受理。联系人:知识产权服务处,董浩宇、张静,电话:025-83279967。附件:1.2021年度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运营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申报指南2.2021年度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指南3.2021年度专利转化服务平台支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4.2021年度专利转化重点城市引领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江苏省知识产权局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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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

    各相关单位: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京知局〔2019〕335号)和《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指南》的规定,现就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申报事宜通知如下:一、支持对象申报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注册地址在本市;2.依法经营,近2年无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惩戒对象;3.申请人应符合《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为本市单项冠军企业或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4.申请人申报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的投保专利应符合《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支持范围;5.申请人应已完成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产品的申购,并与试点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6.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以及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基金支持的企业。二、补贴标准(一)单项冠军企业保费补贴标准为:1.试点工作期间,首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100%补贴,第二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80%补贴。2.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符合标准的外资隐形冠军企业获得的保费补贴不超过50万元;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获得的保费补贴不超过30万元;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获得的保费补贴不超过20万元。(二)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保费补贴标准为:1.试点工作期间,首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100%补贴,第二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90%补贴。2.每家企业获得的保费补贴不超过20万元。三、申报方式1.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采取现场申报方式。2.企业与试点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可以自行申报保费补贴,也可以委托保险公司申报。3.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四、申报材料申报保费补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申请表;2.投保专利信息汇总表;3.专利保险投保单和保单复印件;4.共有权人或许可人声明;5.如委托试点保险公司代为申报的,应提交代为申领同意书。以上纸件材料除第3项保单复印件外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保单复印件仅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以A4幅面按照顺序沿左侧装订成册(一式一份)。文件应整洁、清晰,并提供相关材料原件以备核查。五、申报程序1.现场申报时间:2021年8月9日—8月17日,工作日09:00至11:3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2.受理部门将根据申报情况,分批进行材料审核及补贴发放。3.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并重新提交,未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4.本年度每批次保费补贴项目名单确定后,通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和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网站进行公示。5.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每批次保费补贴领款通知通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和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网站发布。六、受理部门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中心(海淀区知春路23号量子银座209室)联系人:刘畅、孟蕊联系电话:82356446-852电子邮箱:cujinzhongxin@zscqj.beijing.gov.cn附件1.申报书胶装统一封面.docx附件2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申请表(模板).docx附件3投保专利信息汇总表(模板).docx附件4共有权人或许可人声明(模板).docx附件5代为申领同意书(模板).docx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中心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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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

    川人社发〔2021〕1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8月27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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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

    各区市科技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南海新区科技金融局,综保区经发局,驻威各高校院所:根据《威海市校地合作人才资助计划管理办法》(威人组发〔2018〕8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度威海市校地合作人才资助计划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人选校地合作人才是指本市和驻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包含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建立的科研机构)中培养或引进的,与我市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成效显著的高层次人才及其他科技人才。二、申报条件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我市创(领)办企业或与我市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二)积极推动或直接参与技术转移转化,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三、申报材料申报人应提交《威海市校地合作人才申报书》(附件一),并以附件的形式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证书;(二)获得的人才荣誉证书;(三)承担的科技计划任务书或验收证书;(四)取得的主要知识产权证明;(五)科研院所成立相关证明;(六)企业的营业执照;(七)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合同或协议;(八)企业近三年经济效益情况证明;(九)推进或参与技术转移转化活动相关证明;(十)其他证明材料。四、申报程序(一)校地合作人才资助计划通过威海英才网(http://60.212.191.103:10001)在线填报,已获得校地合作人才称号的人员不得重复申报。(二)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线提交电子申请书及附件、公正性承诺书等材料至开展项目合作的依托单位,由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至所在区市、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所在区市、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论证和审核后,提交至市科技局,提交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8日。(三)各区市、开发区科技部门于9月25日前将申报系统导出的《威海市校地合作人才申报书》(加盖单位公章)、附件材料、申报承诺书(附件三)装订成册纸质版1份及PDF电子版、推荐汇总表(附件二)1份报送市科技局科技人才管理科。联系人:丛云翔;联系电话:5806046系统技术人员:宁强;联系电话:18353167032附件:1.威海市校地合作人才申报书.doc2.推荐汇总表.xlsx3.校地人才申报承诺书.doc威海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9月2日
  • 02

    2021-09

    各济南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按照市科协相关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济南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挥优秀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典型引领作用,确保济南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推动院士专家工作站提质增效,根据《泉城院士智力集聚计划实施细则(试行)》(济人才办发〔2017〕2号)精神,市科协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济南市优秀院士专家工作站”选树工作,现就济南高新区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选树范围2019年12月31日前经济南市委人才办认定设立、历次绩效考核合格以上、目前正常运转的“济南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二、选树标准(一)院士工作站合作院士应为中国工程院或中国科学院院士,且在山东省科技厅备案认定为“山东省院士工作站”。(二)与院士专家合作满3年及以上,符合中央《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精神。(三)工作站基础条件良好,建站单位诚信经营、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四)进站院士专家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具有良好学术作风。(五)工作站运行经费保障充分,运行机制规范,制度健全,院士专家团队与建站单位联系紧密,产学研协同效应显著。(六)工作站在提升企业等建站单位创新能力、促进建站单位创新人才培养与引进、提高建站单位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等方面成效突出。三、选树程序符合条件的单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高新区发改科经部,高新区发改科经部根据申报情况,适时组织专家评审,并按照市科协通知要求择优推荐至市科协,市科协按照《泉城院士智力集聚计划实施细则(试行)》、《济南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确定标准,通过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选树“济南市优秀院士专家工作站”。四、有关要求(一)请符合条件的单位于9月12日前,将《济南市优秀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纸质版一式3份报送至高新区发改科经部(管委会A座713房间),电子版(盖章pdf版)材料请同步发送至电子邮箱:gxqkjjlck@jn.shandong.cn,逾期不予受理。申报书及附件材料不得填写任何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所有内容应可公开。(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作站应积极参加2021年度“济南市优秀院士专家工作站”选树,并以此为契机,加强工作站规范管理建设,提升工作站运行质量,进一步发挥工作站在服务企业创新中的作用。联系人:市科协:杨颂王明磊,联系电话:82746009高新区发改科经部科技办,卢传珂:88238662附件:附件1;济南市科协关于开展“济南市优秀院士专家工作站”选树工作的通知.pdf附件2:济南市优秀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书.doc济南高新区发展改革和科技经济部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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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各部门(单位)干部(人事)处,中央及省驻石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度石家庄市市管拔尖人才推荐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范围和数量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可申报石家庄市市管拔尖人才。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列入推荐对象。2021年度计划选拔120名。2017年度市管拔尖人才于2021年12月届满到期,自然终止管理,有新成果的,可按程序继续推荐。二、推荐选拔条件市管拔尖人才推荐对象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专业素质突出,业务技能拔尖,在行业中有较高声望。年龄一般不超过56周岁(1965年8月1日以后出生),有重大科研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者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且符合下列条件者。(一)驻石中省直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级人才项目入选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或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且近四年与我市企事业单位有良好合作关系,已经为石家庄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下一步有明确的合作目标,或通过兴办实业、成果转化等形式,直接参与我市经济建设,取得良好成绩,且发展前景良好。(二)市属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推荐对象一般为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包括省高端人才、省管优秀专家、市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市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且近四年在专业成绩方面达到或超过下列条件之一者:1.获得一项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主研人员。2.获得两项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主研人员。3.获得两项发明专利,被实际应用并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权人。4.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坚持创新驱动,不断深化企业改革,积极推进科技进步,具有独到的经营管理理念,创造了先进的管理模式,所在单位经济效益居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并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的企业经营管理者。5.在生产一线工人技术岗位,获得一次全国或两次省级行业或专业技能比赛金牌,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技能型人才。6.在农业方面,积极开发、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获得一项部级丰收一等奖或两项部级丰收二等奖,或获得两项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或获得一次省(部)级荣誉称号,并经省主管部门认定,确认已获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农业技术人员;在农业种植、养殖、加工等行业有一技之长,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的农村实用型人才。7.在建工行业,获得一项国家级新工法、鲁班奖、市政工程奖的主研人员,或获得两项省级新工法、优秀样板工程奖的主研人员。8.在工程设计方面,获得一项国家设计三等奖,或两项省级优秀设计一等奖,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设计人员。9.在教育教学及管理方面,获得一次国家级或两次省级教学成果奖,或在全国优秀课评比中获得一次三等奖,在全省优秀课评比中获得两次二等奖,或直接教授的在校学生在全省、全国和国际竞赛中分别获得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并获得特级教师称号或其他省(部)级荣誉称号的教育工作者。10.在医疗卫生方面,获得一次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并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医务工作者。11.在医药科研中,发明研制新药,获得一项国家二类新药批号的主研人员。12.在体育教练和体育科研工作中,有独创性理论,直接培养(或输送)的运动员在全国重大比赛中获得一枚金牌(含团体)或在国际比赛中获得一枚铜牌,或直接执训的运动员在省级重大比赛中获得两次第一(含团体)的体育工作者。13.在文学艺术等方面,获得省“五个一工程”奖、省文艺振兴奖、省精神产品精品特别奖,或在中宣部、文化部和中国文联及各协会主办的有届次的全国权威性评奖活动中获大奖者。14.在新闻宣传工作中,获得全国记协新闻一等奖,或获得两次省记协新闻一等奖人员。15.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获得一项省社科研究成果二等奖或两项省社科研究成果三等奖的主研人员。16.在政法工作中,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的主研人员,或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解决了重大疑难案件和技术问题,获得一次全国系统荣誉称号或两次全省系统荣誉称号者。17.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网络信息、金融财会等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省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的其他人才。所获奖励的主研人员或主要完成者是指国家级成果奖励排位在前五名、省(部)级奖励排位在前三名人员。所获奖项和荣誉称号以近四年时间为限,当选市管拔尖人才已使用过的奖项和荣誉称号,本次推荐时不再使用。三、推荐选拔程序此次选拔工作,主要采取个人申报与部门(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个人申报。申报人认真学习本通知精神,并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石家庄市市管拔尖人才报批表》(以下简称《报批表》),将《报批表》和主要成果获奖证书、论文、著作等原始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申报。2.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对本单位申报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加盖单位党组织印章后,将申报人《报批表》等相关材料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或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3.部门推荐。申报部门要负责本地、本单位申报人选的初选工作。一是对申报人的主要成果、获奖证书、论文、著作等材料进行认真核查、鉴别,人选较多的部门可先通过专家初评,拿出初步意见。二是组织对推荐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作风、工作业绩、专业水平、社会反映等方面进行考察。三是认真填写《石家庄市市管拔尖人才推荐人选汇总表》,并整理好相关报表及资料。四是各申报部门党委(党组)要在初审和考察的基础上,按照评审原则,认真研究上报人选,形成推荐报告和考察材料,以党委(党组)的名义上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推荐对象,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进行初审筛选,经县(市、区)委研究同意后上报;市直各部门(单位)推荐对象,由主管部门(单位)初审筛选,经市委各部委(主管部门党组织)研究同意后上报;驻石中省直企事业单位推荐对象,由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审核推荐。农村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分别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组织推荐。要重视并组织好非公有制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的拔尖人才推荐工作。要加强协调,畅通渠道,一般按党组织隶属关系申报,也可按单位属地申报。4.资格审查。市委人才办组织对拟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其参选资格。5.专家评审。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对参评人选的成果、业绩、贡献及业务水平等情况进行认真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市管拔尖人才预选名单。6.社会公示。预选对象名单在所在单位和党建微平台、人才石家庄公众号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7.研究审批。市管拔尖人才预选名单,经市委人才办、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呈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四、申报材料9月16日前,各申报部门(单位)报送以下材料:1.推荐报告和推荐考察材料。推荐报告包括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每个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主要业绩及党委(党组)意见等。推荐考察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作风、学术造诣、突出贡献等。2.《报批表》、《石家庄市市管拔尖人才推荐人选汇总表》(一式两份,附电子版,表样可从市人社局、市科技局网站或石家庄市人才绿卡管理平台发布的推荐选拔通知中下载)。3.重要原件。对评选市管拔尖人才具有决定作用的奖励证书、重要论著等材料,要随复印件一并报送,经市委人才办审验后退还。企业经营管理人选材料,还包括由主管部门出具的近四年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证明材料,由税务、人社等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缴纳社保情况的原始证明材料。担任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选,还须提供纪检监察机关出具的廉洁自律情况证明材料。4.复印件。主要著作复印封面、序言、目录、后记、版权页,论文复印刊物封面、目录、文章、版权页。推荐对象所在单位要对推荐对象上报复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定,并在复印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5.驻石中省直企事业单位的专家提供近四年来参与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主要情况证明及今后四年服务我市的主要工作打算等(合作双方单位均加盖公章)。6.所有个人申报材料要用A4型纸装印,按《报批表》、推荐考察材料、奖励和论著复印件的顺序装订成册,并制作申报材料目录,编制页码(左侧装订、1式2册、要有标有“石家庄市市管拔尖人才申报材料”的封面)。五、有关要求市管拔尖人才选拔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推荐的原则,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搞好宣传发动,切实把市管拔尖人才推荐选拔工作,作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在推荐选拔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要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格把关,注意把人选的研究成果、专业水平、奖项层次高低和创新业绩、贡献大小有机结合起来,客观、公正地做出全面评价。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直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推荐参评人选,要在本单位、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真正把本行业内认可、社会公认的最优秀、最突出、贡献最大的人才推荐选拔上来。联系人:陈书源联系电话:8668625486686263附件:1石家庄市市管拔尖人才报批表2石家庄市市管拔尖人才推荐人选汇总表中共石家庄市委组织部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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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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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

    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态势下最大程度扩大人才政策覆盖面,进一步便利各类高层次人才申报我区产业领军人才集聚工程项目,经研究,现对2021年番禺区产业领军人才集聚工程的杰出产业人才、创新领军团队、创业领军团队、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产业高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成长型企业人才、引才突出单位等所有评审类项目申报期予以延长,申报期截至8月22日。申报材料要求不变,其中,不便于线上上传提交的材料允许纸质报送。特此公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8月13日附件:

POLICY INTERPRETATION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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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2

媒体解读 | 我省加强高水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

近日,省科技厅印发《关于加强高水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和人才链深度融合。根据《措施》,我省将实施技术经纪人培养专项计划,加快高水平技术经纪人培养。力争到2025年,全省技术经纪人队伍规模达到8000人以上。同时,加强高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引进。围绕现代海洋、先进制造、新材料、现代农业等领域创新发展,支持骨干企业、头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面向省内外引进一批全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团队);柔性引进一批兼具科学家、企业家身份的复合型人才、天使投资人、创业导师等高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团队)。力争到2025年,全省高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规模达到300人以上。我省将进一步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岗位设置。推动高校院所、企业、科技园区、新型研发机构等根据实际需求,普遍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门岗位,聘用高水平技术经纪人(团队)开展工作。支持高校院所、企业围绕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健全职称评定和收入分配制度。鼓励技术转移人才直接从事成果转化,对转化技术合同年度到账额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聘任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享受相应待遇;技术合同年度到账额3000万元以上的,其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可“一事一议”商定。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约定参与收益分配。我省还将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行动,开展“山东科技大市场”路演行动,打造科技成果对接、转化的优质品牌,建立科技成果动态捕捉机制。

2023-03-28

【官方解读】《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

一、起草背景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维权需求提供公益援助,是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的重要环节。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对维权援助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明确了维权援助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范围、维权援助机构定位和工作重点等内容。自《指导意见》印发以来,目前全国已设立维权援助机构2000余家,2022年共办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7.1万件,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加快完善、工作力度持续加大,维权援助服务的可及性、便捷性显著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完善工作流程,强化规范化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形成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二、主要内容《工作指引》分为十一章64条,12个附录,约1.1万余字。全文包括总则、工作内容、工作体系、运行管理、工作人员、工作程序、合作单位管理、专家选聘管理、志愿者队伍建设、激励保障、回访及其他工作制度以及附录表格。一是加强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建设。第三章首次明确了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开展维权援助工作中的职责、维权援助机构的载体以及维权援助分支机构的设立。第四章规范了维权援助机构的运行管理。第五章明确了维权援助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养。二是统一维权援助工作流程和标准。第六章规范了维权援助工作流程,明确维权援助申请受理条件,细化了办理、转办、终止、归档和信息报送等工作要求,确定了各环节的办理时限。三是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第七至第九章明确合作单位、专家、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工作的要求和具体管理流程,明确维权援助机构在发挥资源枢纽作用、有效对接需求服务方面所需开展的工作。三、实践意义《工作指引》聚焦《“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的“实现维权援助服务全国一张网”要求,对维权援助工作体系构建的方式和路径进一步明确,对维权援助机构运行管理进一步规范,对维权援助工作程序和业务标准进行细化统一。《工作指引》整体注重实用性和广泛适用性,便于一线维权援助人员操作使用,并围绕维权援助各项任务,配套设计了系列标准化工作表格,为规范信息数据报送、跨区域协同打下基础。《工作指引》围绕《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进展报告》呈现的社会力量踊跃参与维权援助工作、各地方维权援助机制创新涌现等特点,特别对维权援助合作单位、专家、志愿者的管理进行单独设章明确,并遴选部分地方特色做法供全系统工作参考。

2023-03-22

【官方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一、2022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留抵退税的工作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二、《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在2019年建立留抵退税制度时,为便利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称20号公告),明确了留抵退税办理各环节的征管事项。2022年,进一步加大留抵退税力度,在20号公告基础上,结合今年出台新政策具体情况,发布本公告对个别征管事项作补充规定。三、14号公告规定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14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四、14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五、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六、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14号公告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七、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14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八、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按照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九、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一)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二)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三)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四)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十、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明确了纳税人可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税相比,退税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另外,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性规定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考虑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做好退税服务工作,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将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十一、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和此前办理退税相比,有哪些调整变化?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十二、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吗?按照1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十三、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按照14公告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十四、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举例说明: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陆续获得留抵退税100万元。因纳税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于2022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4月5日,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税人在4月10日办理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万元”,将已缴回的10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十五、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十六、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十七、14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请一次?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十八、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从征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区别吗?14号公告规定,除本公告补充的相关规定外,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均继续按照2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其中,纳税人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一致。十九、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还有机会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税务机关将于2022年4月发布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的纳税人,在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中,达到纳税信用A级或B级的,可按照新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二十、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若不再是A级或B级,之前已经按规定申请办理的留抵退税是否需要退回?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点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已完成退税的纳税信用A级或B级纳税人,因纳税信用年度评价、动态调整等原因,纳税信用级别不再是A级或B级的,其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不需要退回。二十一、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是否还可以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方式开展评价?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评价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自愿申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自新的评价结果发布后,按照新的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2023-03-07

【官方解读】山东省科技厅《关于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起草背景2023年2月1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提出“深入实施先进制造业强省行动计划,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省科技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二、主要内容《若干措施》共7项22条措施。一是攻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制造业自立自强。重点包括建立关键技术攻关需求项目库,实施制造业“卡脖子”技术精准攻坚行动,实施科技赋能制造业示范工程,开展产业基础再造行动,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等。二是发展壮大高新区队伍,打造制造强省新高地。重点包括推动高新区升级扩容,实施高新区“名片产业”培强工程,健全高新区分类评价机制。三是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育强创新创造的主力军。重点包括引导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工程,发挥国有企业创新引领作用,推动科技型企业量质齐升。四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打造制造业发展新增长点。重点包括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和发布机制,加大科技成果转化产品政策扶持。五是深化“四链”融合,积极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重点包括建立科技重大专项人才配套机制,精准引进制造业重点领域技术和人才,加大制造业优势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的科技输出。六是强化科技金融支持,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重点包括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推动惠企创新政策扎实落地。七是建强保障机制,确保任务措施落地见效。重点突出强化协调配合、政策支持和宣传引导。有关政策: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02-13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官方解读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2月17日,省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为便于更好理解文件精神,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调研指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指出,越是发生疫情,越要注意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特别是要高度关注就业问题,防止出现大规模裁员。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要求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做好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的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大局稳定。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省部分企业停工歇业,劳动者返岗复工困难,市场招聘活动中断,稳就业压力有所加大。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努力稳定和扩大就业,确保完成全年就业目标任务,确保就业局势稳定,按照省政府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聚焦企业复工达产、减轻企业负担、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等,研究提出务实管用政策措施,加大援企纾困力度,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最大限度减小疫情对就业的影响。二、主要内容文件共七大部分、二十四条具体举措。(一)紧盯复工达产,全力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包括: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和省级重点项目,针对用工困难问题建立即时响应机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用工服务专员,“一对一”提供用工服务;对春节期间开工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用工补贴;对2020年2月10日起一个月内复工新吸纳就业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扩大线上招聘服务,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针对企业和职工需求,组织点对点的定制化运输服务,保障员工返岗安全便捷畅通;广泛收集和发布本地用工需求信息,引导就地就近就业。(二)紧盯援企纾困,全力帮助企业渡难关稳岗位。包括:降低社保成本、加大稳岗返还、减轻残保金和住房公积金负担3项措施。比如,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缓缴最长6个月的,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医疗3项社会保险费费率;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给予稳岗返还,申领门槛进一步降低、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进一步提高。比如,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暂免征收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企业残保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申请按最低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三)紧盯重点群体,全力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包括: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稳定农民工就业、帮助困难人员就业、统筹其他群体就业4项措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组织实施一系列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活动,扩大选拔录用选调生、“三支一扶”计划等规模,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给予社保补贴;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鼓励用人单位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农民工就业方面,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对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服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方面,完善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开展即时就业援助,阶段性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期限,鼓励支持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文件同时对做好新旧动能转换过程中职工分流安置和退役军人、残疾人、妇女就业工作提出要求。(四)紧盯能力提升,全力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包括3项措施:一是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聚焦就业重点群体、齐鲁特色产业、市场急需工种,鼓励支持更多劳动者参加培训;支持企业自主开展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二是实施技能兴鲁行动计划,广泛开展岗位练兵,举办“技能兴鲁”职业技能大赛,遴选建设一批省级企业技能名师工作站,开展紧缺技师培养行动,新(扩)建一批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三是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建立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并重、纵向贯通和横向融通并行的职业教育制度,建立专业布局动态调整机制,建设一批共享性的大型智能(仿真)实习实训基地。(五)紧盯创业创新,全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3项计划:一是齐鲁乡创计划,促进返乡入乡创业,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与当地劳动者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支持各市县在省外和省内重点市设立返乡创业服务站,将返乡创业项目确需的新增建设用地纳入乡村振兴用地指标优先支持。二是创业金服计划,加大对创业金融支持,鼓励各地设立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创业基金,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可以申请最高4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三是创业引领计划,认定培育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最高50万元的运营补贴。(六)紧盯形势变化,全力防范规模性失业风险。包括加强就业形势监测预警、妥善处置失业风险、稳定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4项措施。比如,建立健全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发布制度,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比如,支持企业通过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因疫情防控导致特殊困难的职工特别是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等,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协商安排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比如,为保障失业人员、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对2019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以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七)紧盯就业优先,全力完成就业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包括: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协同、加强就业服务、狠抓政策落实4项措施。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明确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稳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加大政策协同,制定改革发展、产业调整、社会管理等重要政策时,综合评估可能对就业产生的影响。避免集中停工停产停业,最大限度减小对就业的影响。广泛开展系列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推动政策落实由“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提高企业和群众的政策获得感。三、重要意义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24条政策措施,聚焦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针对性强,含金量高,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六稳”工作的决心,将对有效应对疫情影响、稳定企业发展、促进群众就业、确保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完成起到十分重要作用。下步,各有关部门将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细化实化、靶向施策、精准发力,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就业影响,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确保就业大局稳定。  

2023-02-10

【官方解读】《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背景情况就业是13亿多人口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党中央、国务院坚持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调整和完善了相关政策内容:一是提高扣减标准。将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税款的标准由每户每年8000元提高到每户每年12000元。将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扣减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二是取消行业限制。将享受优惠的招用重点群体就业企业的行业范围由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放宽到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为各市场主体吸纳就业提供统一的税收政策。二、享受优惠政策方式《公告》明确了个体经营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一)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二)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优惠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三、管理方式《公告》将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由备案改为备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的,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无备查材料留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的,留存《就业创业证》备查;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享受优惠的,留存《就业创业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备查。链接:《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2023-02-09

【官方解读】四问读懂《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

近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便于理解和贯彻实施《若干措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若干措施》出台的目的是什么?《若干措施》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针对当前中小微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困难和结构升级难题,出台相关举措,进一步推动稳增长稳预期,着力促进中小微企业调结构强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二、《若干措施》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去年以来,受益于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的落地见效,中小微企业经济运行保持恢复和回稳态势。但当前我国经济恢复的基础尚不牢固,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仍然较大,中小微企业面临订单缺、成本高、回款慢、融资贵等问题,影响企业发展的信心和预期,稳增长面临较大挑战。同时,也应当看到,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既要做好帮扶、也要抓好发展,通过转型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是中小微企业提质增效、提升抗风险能力的必然选择。根据上述情况,《若干措施》立足于“纾困和服务两手抓,调结构和强能力并行推”,提出了进一步推动稳增长稳预期和着力促进中小微企业调结构强能力的2方面15条具体举措。三、推动稳增长稳预期有哪些具体举措?《若干措施》针对中小微企业当前面临的生产经营困难,提出了进一步推动稳增长稳预期的7方面举措,从政策支持、融资促进、扩大需求、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加强公共服务和舆论引导、强化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通过延政策、增信贷、降成本、扩需求、强服务、保权益等多措并举,全面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信心。其中,明确提出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政策延续到2023年底,持续加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提出要有效扩大市场需求,落实好强投资促消费政策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家科技创新项目建设,推动扩大汽车、绿色智能家电消费以及绿色建材、新能源汽车下乡,开展跨境撮合活动,解决中小企业订单问题;提出加大公共服务供给和舆论宣传引导,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挥社会化公共服务机构作用,加强先进典型宣传,讲好中小企业发展故事。四、促进中小微企业调结构强能力有哪些具体举措?《若干措施》针对中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方面,提出了促进中小微企业调结构强能力的8方面举措。瞄准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中的重点环节,包括科技成果赋智提速、数字化赋能转型、质量标准品牌赋值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高、人才资金支持等方面,通过健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通过深入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推动以大带小协同发展;通过实施“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中小企业”“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三个专项行动,帮助中小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通过优化中小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校企双聘”制度等,加大人才兴企支持力度;通过充分发挥北京证券交易所、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作用,加大对优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同时,在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等方面,也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举措。

2023-02-09

【官方解读】为中小微企业恢复增长再加把劲

近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下称“《措施》”),进一步推动稳增长稳预期,着力促进中小微企业调结构强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整体而言,《措施》将此前系列分散的稳增长、调结构政策合并,更具系统性。同时,更加注重综合施策、协同联动。每项政策都明确了部门主体,强调多部门联合发挥效用,有利于形成长效协同机制。”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中小企业研究院副院长孙文凯说。切实解决生产经营困难去年以来,受益于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的落地见效,中小微企业经济运行保持回稳态势。但当前我国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牢固,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仍然较大,中小微企业面临订单缺、成本高、回款慢、融资贵等问题,影响企业发展的信心和预期,稳增长面临较大挑战。“由于疫情长期冲击,内外需求不振,大众消费意愿不足。且受地缘政治影响,国际市场能源和大宗商品价格仍居高位,中小微企业处于产业链末端,加之国内劳动力成本刚性上升,成本压力较大。”孙文凯认为,中小微企业普遍面临盈利能力减弱带来的资金压力,回款周期变长、还本付息压力大让企业现金流愈发紧张。在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朱玉看来,《措施》针对中小微企业当前面临的生产经营困难,从融资促进、扩大需求、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等方面,通过延政策、增信贷、降成本等措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信心。其中,明确提出结合实际优化调整2022年底到期的阶段性政策。“这些政策包括,对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税费减免政策,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中小微企业新购设备器具抵免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免,以及对特定行业的税收减免政策,包括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研发费用扣除。”孙文凯表示,中小微企业、个体户和困难行业仍是下一步到期税费支持政策延续的重点对象。虽然我国实施多年的减税降费改革,税负水平已低于国际水平,继续进行大规模持续性减税降费的空间不大。但考虑到2023年是疫情之后我国经济复苏的重要一年,作为跨周期调节的一些税费支持政策,应该考虑适度延续。此外,留抵退税政策是增值税政策的组成部分,通过增值税立法落实税收法定之后,可以使该项制度的确定性进一步增强,市场预期也更为清晰。在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将留抵退税政策逐步扩大到所有行业、企业,并建立较为简洁和规范的留抵退税操作程序,让纳税人可以更加简便、准确地每月计算确认留抵退税额。为企服务要主动靠前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各级政府部门已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出台组合拳帮扶政策。“调研中发现,企业普遍反映,针对小微企业财税政策落地效果较好。但一些政策落地,如稳岗就业、金融机构延期还款等获得感不强。把政策红利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帮扶成效,还需要政府部门、企业自身和社会三方共同努力。”朱玉认为,对政府部门而言,应当主动靠前服务,扎实推进政策落地。中小微企业数量众多、涉及行业庞杂、经营地点分散,这给政策落实提出了更高要求。朱玉建议,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强化政策宣传辅导,积极摸排企业最真实、最直接、最迫切的诉求,才能提供精准化服务。同时,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政策,迅速响应企业需求,确保政策实效性。解决企业订单少、需求不足的困境是政府发挥“有形的手”作用的关键举措。《措施》以支持技术改造,加大政府采购,扩大汽车、绿色智能家电消费等为发力点,为中小企业发展开辟更广阔市场。政策要以长期增长为目标、以法治护航、以服务企业和人民为中心,让居民放心消费、企业放心投资,加快经济正向循环。落实过程中,应简化中小企业参与壁垒,比如政府采购应该尽量简化和明确,以避免中小企业因未知和手续繁杂而不参与。具体而言,应制定更加优化和有效的刺激消费政策方案及配套措施,加大消费券发放力度。同时促进供给侧升级,以高质量供给引领创造新需求,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发展,鼓励中小企业通过积极创新完成消费潜力转化。“我国的投资需求还有很大的扩展空间,可以尝试从投资需求入手来扩张总需求,从而产生经济的联动效应。加大政策采购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力度,同时要关注地方债务问题和稳定房地产开发投资。”孙文凯说。以转型升级增强竞争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既要做好帮扶、也要抓好发展。通过转型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是中小微企业提质增效、提升抗风险能力的必然选择。《措施》从健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数字化赋能转型、加大人才兴企支持力度等,促进中小企业调结构、强能力。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创新水平不断提升。截至2022年底,我国国内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达35.5万家,较上年增加5.7万家,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32.4万件,同比增长21.8%。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51.2万件,占国内企业拥有总量的65.1%。与此同时,我国“专精特新”等优质中小企业群体不断发展壮大。2019年至2022年,已培育省级“专精特新”企业4万多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8997家。“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下,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浪潮中,中小微企业不进则退,必须积极转型升级寻求突破,才能谋求更好发展。”朱玉表示,要主动学习研究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的典型模式和典型经验,探索一条适合自身的融通发展道路。中小微企业应和大型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等方面实现更高效、更便利的对接,获得龙头企业的开放技术、市场、标准、人才等创新资源,成为产业链供应链上稳定一环。同时,要按照工信部推出的数字化转型建设指南,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制定数字化转型路线,踏入数字经济“快车道”。但也要看到,目前中小微企业对数字化转型内生动力不足。究其原因,企业难以理解和把握业务流程中需要运用数字化技术的场景,导致数字化转型与实际业务脱节,数字化转型对企业效益提升作用不能充分释放,进一步减弱了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动力。此外,我国大多数中小微企业的数字化转型都处于初级阶段,整体经验不足,缺乏先进经验和适用方案,数字化专业人才匮乏,数据资产积累薄弱、数据采集率低,数据孤岛现象严重。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门槛较高,不仅技术挑战强、资金投入量大、转换成本高,还要面临短期收益低、业务再造难、短期效益不明显等风险。孙文凯建议,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定向开放面向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金融服务产品。探索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社会投入机制,加强资金扶持。建立适应产业发展的数字化评价标准和监管体系,研究出台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评价标准、评价指标体系以及更具针对性的指导性文件。“要完善中小微企业创新人才引进制度,支持其大力引进高层次数字人才。鼓励更多专业化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设计数字化转型助手工具,以及为相关员工进行培训等,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进程。”孙文凯说。(记者李芃达)

2023-02-09

【官方解读】山东出台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开年经济形势对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推动经济向上向好至关重要。2月4日,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两会”各项部署扎实落地,促进经济稳中向好、进中提质,确保一季度实现“开门红”、上半年全面向上向好。《若干政策措施》共六部分37条政策措施。其中,加大援企惠企力度8条政策措施,主要是全力服务保障企业复工达产,完善落实阶段性减税降费政策,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政策,优化企业用工服务,降低物流运输和企业办电成本,加强重点扩产企业包靠服务等。加快恢复和提振消费5条政策措施,主要是实施“山东消费提振年”行动,扩大文旅消费,实施电商“三个十”计划,促进养老托育和住房消费等。着力扩大有效投资10条政策措施,主要是加快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建设,优化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实施重大产业项目引领工程,开展技改提级行动,提速基础设施“七网”、能源“九大工程”建设,强化用地保障,拓宽民间投资行业领域,实施项目投资正向激励等。全力稳住外贸外资4条政策措施,主要是组织企业“抱团出海”,加大境外展会支持力度,支持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外贸新业态,更大力度招引外资等。优化提升供给质量7条政策措施,主要是加力提速工业经济,抓好企业梯次培育,强化数字赋能,优化企业创新生态,调整“两高”行业项目管理,支持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加快衔接乡村振兴集中推进区建设等。有效释放改革动力活力3条政策措施,主要是实施要素配置、营商环境、国企民企集成改革等。据介绍,37条政策措施中,有17条是提振经济的工作性举措,有20条是针对性、实效性强的支持政策。20条政策中,有16条是新制定的政策,这16条政策作为“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明确实施期限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同步制定实施细则。4条政策已纳入前期政策清单,此次进一步优化实施。好政策要落实好。我省将全力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解读,主动“送政策上门”,让各类市场主体知晓、能懂、会用,强化政策跟踪服务和督导评估,推动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让“黄金政策”发挥“黄金作用”,确保一季度实现“开门红”。(记者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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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天津科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发布征集第十二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 (天津赛区)暨2023年“天开之星” 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参赛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优化企业科技创新生态,助力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按照《科技部关于举办第十二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规划方案》的有关要求,我市将举办第十二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天津赛区)暨2023年“天开之星”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大赛)。现征集大赛参赛项目,有关要求如下:一、参赛条件大赛分企业赛和团队赛,按照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7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组织。(一)企业赛1.企业在天津市注册,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拥有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服务等业务。2.企业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且为非上市企业。3.企业2022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4.大赛按照初创企业组和成长企业组进行比赛。工商注册时间在2022年1月1日(含)之后的企业可参加初创企业组比赛,其他企业参加成长企业组比赛。5.在往届我市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不参加本届大赛。(二)团队赛1.在报名时未在国内注册成立企业的、拥有科技创新成果和创业计划的团队(如海外留学回国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实施阶段的优秀科技团队、大学生创业团队等)。2.参赛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3.参赛项目应具有原创性技术、产品或经管服务模式,具有较高成长潜力,且项目的技术、产品、经营均属于同一参赛主体。4.核心团队成员不少于3人。5.参赛项目应具有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参赛项目的产品、技术及相关专利归属参赛团队,与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产权纠纷。6.参赛选手应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研究开发背景及较强创新能力,并为创业团队第一创始人或联合创始人。7.在往届我市大赛中获奖的项目不参加本届大赛。二、大赛流程(一)报名参赛1.自评符合参赛条件的企业和团队自愿登录网址www.ntem.com.cn统一注册报名。报名企业和团队在进行注册和身份认证后,应提交完整报名材料,并对所填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注册截止日期:2023年6月16日。报名截止日期:2023年6月23日。2.对企业和团队报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参赛条件且提交报名材料完整的企业和团队确认参赛资格。参赛资格确认截止日期:2023年6月30日。(二)比赛赛程分为预赛和决赛两个阶段。本届大赛将继续坚持赛事的公益性,不向参赛企业或团队收取任何参赛费用。比赛时间:2023年7月—8月。(三)全国总决赛根据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组委会办公室的分配名额,从我市获奖企业中择优推荐参加第十二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入围总决赛的成长组企业,须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或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入围推荐截止日期:2023年8月31日。全国总决赛比赛时间为2023年10月底或11月初。三、联系方式联系人:高续波李坦刁建超曾选电话:022-87890191-8504、8502、8508022-58832871传真:022-87891047电子邮箱:cxzxptb@tj.gov.cn2023年4月12日

2023-03-27

科技部启动"人工智能驱动的科学研究"专项部署工作

新华社北京3月27日电(记者宋晨)为贯彻落实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科技部会同自然科学基金委近期启动“人工智能驱动的科学研究”(AIforScience)专项部署工作,紧密结合数学、物理、化学、天文等基础学科关键问题,围绕药物研发、基因研究、生物育种、新材料研发等重点领域科研需求展开,布局“人工智能驱动的科学研究”前沿科技研发体系。科技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人工智能驱动的科学研究”已成为全球人工智能新前沿。我国在人工智能技术、科研数据和算力资源等方面有良好基础,需要进一步加强系统布局和统筹指导,以促进人工智能与科学研究深度融合、推动资源开放汇聚、提升相关创新能力。“人工智能驱动的科学研究”是以“机器学习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与“科学研究”深度融合的产物。中国科学院院士、北京大学国际机器学习研究中心主任鄂维南表示,借助机器学习在高维问题的表示能力,人类可以更加真实细致地刻画复杂系统的机理,同时可以把基本原理以更加高效、更加实用的方式应用于解决实际问题中。科技创新2030-“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项目实施专家组组长、中科院自动化研究所所长徐波介绍,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在很多科学研究领域展现出超越传统数学或物理学方法的强大能力,但在“人工智能驱动的科学研究”体系化布局、重大系统设计、跨学科交叉融合、创新生态构建等方面仍有提升空间。科技部将推进面向重大科学问题的人工智能模型和算法创新,发展一批针对典型科研领域的“人工智能驱动的科学研究”专用平台,加快推动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公共算力开放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高性能计算中心与智算中心异构融合发展,鼓励绿色能源和低碳化,推进软硬件计算技术升级,鼓励各类科研主体按照分类分级原则开放科学数据。在人才与机制方面,科技部支持更多数学、物理等科学领域科学家、研究人员投身于相关研究,培养与汇聚跨学科研发队伍,推动成立“人工智能驱动的科学研究”创新联合体,搭建国际学术交流平台,共同推动解决癌症诊疗、应对气候危机等人类共同科学挑战。同时,重视“人工智能驱动的科学研究”发展过程中的科研伦理规范,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发展。下一步,科技部将充分发挥新一代人工智能规划推进办公室的协调作用,整合项目、平台、人才等资源,形成推进的政策合力。充分发挥人工智能渗透性、扩散性和颠覆性强的特性,逐步构建以人工智能支撑基础和前沿科学研究的新模式,加速我国科学研究范式变革和能力提升。

2023-03-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发布2030年前中俄经济合作重点方向发展规划的联合声明

新华社莫斯科3月21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2030年前中俄经济合作重点方向发展规划的联合声明应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于2023年3月20日至22日对俄罗斯联邦进行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在莫斯科举行会谈,就中俄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发展和双边务实合作重要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商定将坚定奉行相互尊重和平等互利原则,实现两国长期自主发展,推动中俄经济和贸易合作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双边合作注入新动力,保持两国货物和服务贸易快速发展势头,致力于2030年前将两国贸易额显著提升。特声明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以下称“双方”)将在以下八个重点方向开展双边经济合作:一、扩大贸易规模,优化贸易结构,发展电子商务及其他创新合作模式。稳步推动双边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深化数字经济、绿色可持续发展领域合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相互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二、大力发展互联互通物流体系。保障两国货物和人员通过铁路、公路、航空、河运和海运等交通方式双向便捷往来。本着互利精神释放两国过境运输潜能,优先解决瓶颈,分步骤分阶段完善中俄边境基础设施特别是重点口岸建设,提升通关和查验效率。三、提升金融合作水平。在双边贸易、投资、贷款和其他经贸往来中适应市场需求稳步提升本币结算比重。继续就支付领域创新与现代化改造等交流经验。加强金融市场合作,支持两国评级机构和保险公司在现有监管法规框架内开展合作。四、巩固全方位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加强能源重点领域长期合作,推动实施战略合作项目,拓展合作形式,加强能源技术、设备等领域合作,共同维护两国和全球能源安全,促进全球能源转型。五、加强协调,在市场化原则基础上发展冶金、化肥、化工产品等大宗商品及矿产资源领域长期互惠供应合作。加强两国境内资源深加工产能建设互利合作。六、促进技术及创新领域的交流和高质量合作,保障两国技术的高水平发展。七、推动工业合作提质升级。在对接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基础上,打造由两国本土工业企业参与的新产业链,提升附加值。八、切实提升农业合作水平,保障两国粮食安全。深化农产品贸易合作,在确保安全基础上稳步扩大农产品相互准入,拓展农业领域投资合作。双方也愿继续深化人文领域合作,进一步拓展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及其他领域交流。深挖两国地方合作和边境地区合作潜力,提高实效,发展中俄“东北-远东”地区互利合作。两国元首责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上述重点方向为指引,加强相互协作,推动两国合作,起草制定相关规划,并在中俄总理第二十八次定期会晤框架下审议有关执行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俄罗斯联邦总统习近平弗·弗·普京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于莫斯科

2023-03-19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新华社北京3月19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全文如下。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党中央决定,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作为在全党开展的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重要意义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传家宝。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调查就没有决策权;正确的决策离不开调查研究,正确的贯彻落实同样也离不开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获得真知灼见的源头活水,是做好工作的基本功;要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习近平总书记这些重要指示,深刻阐明了调查研究的极端重要性,为全党大兴调查研究、做好各项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当前,我国发展面临新的战略机遇、新的战略任务、新的战略阶段、新的战略要求、新的战略环境。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国内改革发展稳定面临不少深层次矛盾躲不开、绕不过,各种风险挑战、困难问题比以往更加严峻复杂,迫切需要通过调查研究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找到破解难题的办法和路径。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感悟这一重要思想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的必然要求,是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实践,是应对新时代新征程前进路上的风浪考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有力举措,是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回答“六个如何始终”的现实需要,是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履职本领、强化责任担当的有效途径。二、总体要求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促进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深化对党的创新理论的认识和把握,善于运用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规律,扑下身子干实事、谋实招、求实效,使调查研究工作同中心工作和决策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更好为科学决策服务,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服务,为完成新时代新征程的使命任务服务。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自觉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中获得正确认识,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守党性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听真话、察实情,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有一是一、有二是二,既报喜又报忧,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问题意识,敢于正视问题、善于发现问题,以解决问题为根本目的,真正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不断提出真正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必须坚持攻坚克难,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勇于涉险滩、破难题,知难而进、迎难而上,把调查研究成果转化为推进工作、战胜困难的实际成效。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了解情况,把握好全局和局部、当前和长远、宏观和微观、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三、调研内容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要紧紧围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高质量发展,直奔问题去,实行问题大梳理、难题大排查,着力打通贯彻执行中的堵点淤点难点。各级党委(党组)要立足职能职责,围绕做好事关全局的战略性调研、破解复杂难题的对策性调研、新时代新情况的前瞻性调研、重大工作项目的跟踪性调研、典型案例的解剖式调研、推动落实的督查式调研,突出重点、直击要害,结合实际确定调研内容。主要是12个方面。1.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2.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扩大国内需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吸引和利用外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3.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粮食、能源、产业链供应链、生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等安全,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中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4.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5.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大问题,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建设法治社会等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6.意识形态领域面临的挑战,推进文化自信自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和新闻舆论引导、网络综合治理中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7.推进共同富裕、增进民生福祉中的重大问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8.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特别是就业、教育、医疗、托育、养老、住房等群众急难愁盼的具体问题。9.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方面的差距和不足,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生态安全中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10.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大问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短板,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和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11.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党的领导弱化虚化淡化、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不够强,干事创业精气神不足、不担当不作为,应对“黑天鹅”、“灰犀牛”事件和防范化解风险能力不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等重点问题。12.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长期未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四、方法步骤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分为6个步骤。(一)提高认识。各级党委(党组)要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读书班等,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查研究的重要论述,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继承和发扬老一辈革命家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优良作风,增强做好调查研究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二)制定方案。各级党委(党组)要围绕调研内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研究制定调查研究的具体方案,明确调研的项目课题、方式方法和工作要求等,统筹安排、合理确定调研的时间、地点、人员。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主持制定方案。(三)开展调研。县处级以上领导班子成员每人牵头1个课题开展调研,同时,针对相关领域或工作中最突出的难点问题进行专项调研。要坚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座谈访谈、随机走访、问卷调查、专家调查、抽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式,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调查研究,提高科学性和实效性。要深入农村、社区、企业、医院、学校、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掌握实情、把脉问诊,问计于群众、问计于实践。要转换角色、走进群众,了解群众的烦心事操心事揪心事,发现和查找工作中的差距不足。要结合典型案例,分析问题、剖析原因,举一反三采取改进措施。要加强督查调研,检查工作是否真正落实、问题是否真正解决。(四)深化研究。全面梳理汇总调研情况,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进行深入分析、充分论证和科学决策。特别是对那些具有普遍性和制度性的问题、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深层次关键性问题,以及难题积案和顽瘴痼疾等,要研究透彻、找准根源和症结。在此基础上,领导班子交流调研情况,研究对策措施,形成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思路办法和政策举措,确保每个问题都有务实管用的破解之策。(五)解决问题。对调研中反映和发现的问题,逐一梳理形成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逐一列出解决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对短期能够解决的,立行立改、马上就办。对一时难以解决、需要持续推进的,明确目标,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松劲、解决不彻底不放手。(六)督查回访。各级党委(党组)要建立调研成果转化运用清单,加强对调研课题完成情况、问题解决情况的督查督办和跟踪问效;领导干部要定期对调研对象和解决问题等事项进行回访,注意发现和解决新的问题。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工作,作出专门部署,科学精准做好方案设计、过程实施、监督问效等各个环节工作。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调查研究的推进落实;班子其他成员各负其责,抓好分管领域和分管单位的调查研究工作。领导干部要带头开展调查研究,改进调研方法,以上率下、作出示范。(二)严明工作纪律。调查研究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不搞层层陪同。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多到困难多、群众意见集中、工作打不开局面的地方和单位开展调研,防止嫌贫爱富式调研。要加强调研统筹,避免扎堆调研、多头调研、重复调研,不增加基层负担。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搞作秀式、盆景式和蜻蜓点水式调研,防止走过场、不深入。要在调查的基础上深化研究,防止调查多研究少、情况多分析少,提出的对策建议不解决实际问题。对违反作风建设要求和廉洁自律规定的,要依规依纪严肃问责。(三)坚持统筹推进。对表现在基层、根子在上面的问题,对涉及多个地区或部门单位的问题,上下协同、整体推动解决。统筹当前和长远,发现总结调查研究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完善调查研究的长效机制,使调查研究成为党员、干部的经常性工作,在全党蔚然成风、产生实效。(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党报、党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传播平台等,采取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和手段,大力宣传大兴调查研究的重要意义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大兴调查研究的具体举措、实际成效,凝聚起大兴调查研究的共识和力量,营造浓厚氛围。

2023-03-16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全文如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原则,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党和国家机构职能实现系统性、整体性重构,为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继续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面对新时代新征程提出的新任务,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同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需要在巩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对体制机制和机构职责进行调整和完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目标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党的二十大对深化机构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意义重大而深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统领,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适应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适应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党中央机构、全国人大机构、国务院机构、全国政协机构,统筹中央和地方,深化重点领域机构改革,推动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在机构设置上更加科学、在职能配置上更加优化、在体制机制上更加完善、在运行管理上更加高效。一、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一)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负责金融稳定和发展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研究审议金融领域重大政策、重大问题等,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设立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作为中央金融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列入党中央机构序列。不再保留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入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二)组建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金融系统党的工作,指导金融系统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作为党中央派出机关,同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将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金融系统党的建设职责划入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三)组建中央科技委员会。加强党中央对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研究审议国家科技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统筹解决科技领域战略性、方向性、全局性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国家战略科技任务和重大科研项目,统筹布局国家实验室等战略科技力量,统筹协调军民科技融合发展等,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科技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责由重组后的科学技术部整体承担。保留国家科技咨询委员会,服务党中央重大科技决策,对中央科技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作为中央科技委员会领导下的学术性、专业性专家委员会,不再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再保留中央国家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国家科技领导小组、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省级党委科技领域议事协调机构结合实际组建。(四)组建中央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人民信访工作,指导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统筹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统一领导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工作,协调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指导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等,作为党中央职能部门。中央社会工作部统一领导国家信访局。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的国家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央社会工作部划入民政部的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拟订社会工作政策等职责,统筹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划入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归口承担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建设职责,划入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全国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等职责。省、市、县级党委组建社会工作部门,相应划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两新”工委职责。(五)组建中央港澳工作办公室。承担在贯彻“一国两制”方针、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国家安全、保障民生福祉、支持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等方面的调查研究、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职责,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基础上组建,作为党中央办事机构,保留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单设的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二、深化全国人大机构改革(六)组建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资格审查、联络服务有关工作,指导协调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调研、联系群众有关工作,统筹管理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工作,负责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管理,统筹全国人大代表学习培训工作,指导省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等,承担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三、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七)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加强科学技术部推动健全新型举国体制、优化科技创新全链条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等职能,强化战略规划、体制改革、资源统筹、综合协调、政策法规、督促检查等宏观管理职责,保留国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国家实验室建设、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学研结合、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科研诚信建设、国际科技合作、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国家科技评奖等相关职责,仍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农村科技进步职责划入农业农村部。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分别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规划和政策,指导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建设,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等职责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科学技术部的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职责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加挂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深化财政科技经费分配使用机制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执行和专业机构管理体制,调整科学技术部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协调管理、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等职责,将科学技术部所属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划入农业农村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划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仍由科学技术部管理。科学技术部不再保留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地方政府科技部门职责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八)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九)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十一)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及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属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分行,在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设立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保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牌子,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合署办公。不再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相关职能上收至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对边境或外贸结售汇业务量大的地区,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派出机构方式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职能。(十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按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管理规定,将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管理的市场经营类机构剥离,相关国有金融资产划入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由其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十三)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统一规范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均使用行政编制,工作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统一规范管理,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标准。(十四)组建国家数据局。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研究拟订数字中国建设方案、协调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协调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协调国家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推动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等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组织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等职责划入国家数据局。省级政府数据管理机构结合实际组建。(十五)优化农业农村部职责。为统筹抓好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各项工作,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将国家乡村振兴局的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拟订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重点地区帮扶政策,组织开展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社会帮扶,研究提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发展等职责划入农业农村部,在农业农村部加挂国家乡村振兴局牌子。全国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的过渡期内,有关帮扶政策、财政支持、项目安排保持总体稳定,资金项目相对独立运行管理。不再保留单设的国家乡村振兴局。省、市、县级乡村振兴机构职责划入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十六)完善老龄工作体制。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改设在民政部,强化其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责。中国老龄协会改由民政部代管。(十七)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继续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相关执法工作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业指导。四、深化全国政协机构改革(十八)优化全国政协界别设置。全国政协界别增设“环境资源界”。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界别整合,设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界别。优化“特别邀请人士”界别委员构成。五、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十九)精减中央和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人员编制统一按照5%的比例进行精减,收回的编制主要用于加强重点领域和重要工作。中央垂管派出机构、驻外机构不纳入统一精减范围,根据行业和系统实际,盘活用好存量编制资源。地方党政机关人员编制精减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县、乡两级不作精减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决维护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坚定改革信心和决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不折不扣把机构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统筹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地方机构改革由省级党委统一领导,改革方案报党中央备案。中央层面的改革任务力争在2023年年底前完成,地方层面的改革任务力争在2024年年底前完成。推进机构改革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2023-03-02

市科技局发布公开征求《天津市“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项目工作细则》意见的通知

各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天开高教科技园内企业创新活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市科技局组织研究拟制了《天津市“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项目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现就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区科技局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我局资源配置与管理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1.电子邮箱:liqing01@tj.gov.cn2.传真:022-58832965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13日附件:《天津市“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项目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2023年3月2日《天津市“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项目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2023-02-17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的国家标准解读

《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将于2023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结合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实际,在充分借鉴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形成。一、制定背景及过程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做好商贸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自2014年起推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工作,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115家。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示范带动效应,我国商贸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显著改善,根据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满意度评估显示,2022年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满意度评估为88.8分,比2015年提高16.93分,整体步入优良区间。2021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明确提出“制定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国家规范”;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深入实施标准制定过程历时2年多,充分听取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市场主体和专家的意见建议,收集到反馈的意见建议36条,起草组对此进行了逐一认真研究,在此过程中数易其稿,最终于2022年12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二、主要内容《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国家标准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管理职责、运营管理、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资源保障、评价与改进等八章。适用于商品交易市场活动的相关方,包括建立并持续完善商品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市场经营管理者;为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提供咨询的服务机构;针对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供评测的第三方机构。第1章“范围”、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第3章“术语和定义”规定了本标准适用的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用要求、规范性引用文件以及标准中相关术语的定义。第4章“管理职责”明确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责任。包括最高管理者、要求商户作出承诺、知识产权保护方针、知识产权保护目标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五方面内容。目的在于明确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的最高管理者应发挥其对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导作用,持续推动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体系建设。第5章“运营管理”对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总体要求、市场准入、商品采购及销售管理、知识产权诚信管理等四方面内容。明确了商户入驻环节、商户在商品采购及销售环节的具体要求,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制定知识产权诚信制度。第6章“知识产权侵权处理”包括侵权通知发出、侵权通知受理与处置、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四方面内容,规范了侵权通知发出的流程、渠道和要求,明确了侵权通知处置及结论处理措施,推动商品交易市场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第7章“资源保障”明确了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应提供相关配套的资源,保障知识产权工作的有效实施。包括总体要求、组织保障、财务资源、信息和知识资源、合作关系管理等五方面内容。要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者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做好场内商户知识产权拥有情况和知识产权纠纷情况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积极加强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等开展合作,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第8章“评价与改进”包括概述、内部评审、改进与提高等三方面内容。明确了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者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评价制度,定期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着重评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该标准是我国首个明确规定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着眼于进一步做好商贸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护和激励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标准实体内容重点规范了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主体责任和义务,既兼顾了实体市场与电商平台等不同类型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实际,又积极回应了全球治理体系的复杂变化对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将对我国市场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业务指导,加大央地协同力度,积极引导各市场主体贯彻实施此标准,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进一步改善,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2023-02-10

《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琼府办〔2021〕24号)要求,根据《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琼科函〔2021〕277号)相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我厅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并征求意见,经修改完善形成《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9号)。二、起草过程《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过程:我厅征求各相关厅局、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及省重点园区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完善,送审后印发。三、主要内容《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分为“总则”、“认定条件与程序”、“支持措施”“监督管理”“附则”五部分。第一部分:总则。总则部分对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起草的依据、以及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义等进行说明,并明确了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对象这一定位,确定了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和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责任分工等。第二部分:认定条件与程序。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基本参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除根据总则中: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对象这一定位,删除了国家“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这一条款外,其余条件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一致。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程序,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程序基本一致。增加了企业在线填报信息后,线下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光盘)相关要求。主要考虑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以企业自主评价为主,未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我省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涉及各市县奖励政策,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要对企业自主评价信息进行核验和审定,故需要企业线下提交证明材料(光盘)。根据市县反馈意见,增加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经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申请进行认定”相关条款。第三部分:支持措施。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鼓励市县给予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支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广泛参与科研项目攻关,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等。第四部分:监督管理。明确对已认定的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有违规行为的,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收回已拨付奖励经费,报省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并进行公告。同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按要求定期填报统计调查表,涉及企业重大事项调整等及时报备。认定工程中的工作纪律及容错机制等。第五部分:附则。明确管理办法由海南省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有效期三年。

2023-02-10

安徽出台“10条”金融措施助力民营和中小微企业

央广网合肥2月10日消息(记者赵家慧)记者2月9日从安徽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安徽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金融助力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稳增长促发展强信心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10个方面提出具体举措,为民营和中小微企业注入金融“活水”。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何毅对《若干政策》作出解读。《若干措施》提出,畅通政银企对接合作机制,提出健全融资助企便民服务长效机制;用好用足货币政策工具,落实国家资金激励政策,为金融机构发放相关领域的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优惠资金支持;强化民营和中小微企业信贷服务制度保障,对银行盲目“一刀切”抽贷断贷压贷行为坚决纠正并严肃问责。围绕加大对民营和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若干措施》表示,将提高新发放企业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占比,继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续贷投放力度,力争2023年新增小微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无还本续贷累放金额同比增长20%;开发专属信贷产品、推广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新模式,力争到2023年中小微企业中期流贷余额增长30%,同时明确,将督促银行机构合理降低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若干措施》提出,要发挥担保保险增信保障作用,提升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2023年新增新型政银担放款1200亿元以上;要推动保证保险、财产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各类保险发展,为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为加大对优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支持,《若干措施》提出升级万家企业资本市场业务培训行动,加快“专精特新”民营企业上市进程,提升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塔基功能,发挥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作用等,推动民营和中小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当前背景下,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信心正在加速提振,但受制于银行机构授信条件等限制,相当一部分市场主体仍旧“一贷难求”。何毅表示,制定《若干措施》的目的就是拿出务实管用的举措,帮助解决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主要存在的“不好贷”和“不好续”问题。《若干政策》提出,健全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推动金融机构落实不良贷款容忍度、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要求;健全融资助企便民服务长效机制,并通过设立省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13亿元。同时提出,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对各类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灵活采用展期、无还本续贷、调整还款方式、延长还款期限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存量贷款“应延尽延”;在延长贷款期限方面,推广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提出年增长30%的目标。安徽银保监局二级巡视员胡晓春在发布会现场表示,安徽银保监局坚持将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作为主攻方向,注重“针对性、便利性”,优化产品服务,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安徽中小微企业贷款3年间从2.25万亿元跃升至3.66万亿元,增长62.7%。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覆盖面提升到70%,普惠型科创小微企业法人贷款连续2年增长60%以上。安徽证监局副局长张文生表示,近年来,安徽证监局始终加大对优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支持。注册制以来,安徽省新增上市中小企业44家,累计融资380.46亿元。特别是北交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作用日益凸显,中科美菱从受理到过会37天,受理到上市仅111天,刷新北交所发行和上市速度。  

2023-02-03

【辽宁日报】前八月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比增长近四成 受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2741家,同比增长21.6%

【沈阳】沈阳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2022年数量达15363家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3日  来源:科技日报  科技日报讯(记者郝晓明)沈阳市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加快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雏鹰、瞪羚企业”梯度培育体系,着力营造科技型企业发展生态,量质齐升,科技型企业逐渐成为促进沈阳市产业转型升级、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力军。2022年,沈阳市科技型企业数量达到15363家,增加4238家,同比增长38.09%。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科技型企业中最具创新活力的群体,在凝结产业链、人才链、创新链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为加快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沈阳市相继印发实施了《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沈阳市推动创新型经济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以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抓手,重点明确18项任务举措和147个创新创业项目,建立起清单化推进工作机制。同时,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基础,大力发展雏鹰、瞪羚企业,通过科技项目支持、平台搭建、资金奖补等方式,引导科技型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速转型升级。  为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队伍,沈阳市科技局强化统筹部署,形成了高位谋划、部门协同、区县联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体系,会同市场、税务等部门,整合工商注册、研发加计扣除、专利数据库等30余万户企业信息,累计梳理了潜在科技型苗企业1.4万余户。截至目前,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数量达9543家,新增2376家,同比增长36.18%。  沈阳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坚持“育苗、培干、强柱”,努力推进沈阳科技型企业成为辽宁振兴“跳高队”的主力队员,将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作为全市科技工作的重要核心,在全市科技创新资金中,用于科技型企业能力提升的比例达到80%以上。  据悉,2022年,沈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预计将达到4200家,净增859家,同比增长25.7%。